事情是這樣的: 我方式是直行機車,對方是酒醉路人違規穿越馬路,已經初判出來肇責確定是3(我方):7(對方),因我方僅受輕傷跟機車受損,對方傷勢較為嚴重但是休息數日後可以出面調解而且與常人無異,因為對方態度惡劣仗著他的傷勢較重不打算賠償,請問前輩們,若我方在肇責較低的情況下且不要求民事賠償情況下,告上法院有可能只有對方被判處傷害罪而我方沒事嗎? 還煩請偉大的鄉民們解惑指教,小的感激不盡~~~ ^^
【聯合報╱記者何祥裕、饒磐安/板橋報導】 2010.04.02 03:20 am
車撞人一定是車錯嗎?宋姓婦人前年違規穿越馬路,遭蔡姓婦人騎機車撞擊,兩人都跌倒受傷,宋婦主張「車要讓行人」,但板橋地院認為是行人違規肇事,判決宋婦賠償機車騎士19萬元。
法院調查,蔡姓婦人前年2月騎機車上班途中,在永和市福和路不慎撞上因車流量太大,在馬路中央突然掉頭往回走的宋姓婦人,兩人都跌倒受傷;蔡婦因左腿膝蓋關節脫臼及韌帶斷裂,跑了兩百多趟醫院治療與復健,醫藥費也花了10萬元,因此向板橋地院請求民事賠償,要求宋婦賠償50萬元。
但宋姓婦人提出「大車讓小車、小車讓行人」理論,認為騎士已看到她還撞上來,是故意造成車禍,因此要求法院駁回蔡婦之訴。但法官認定車禍主因在於行人違規穿越馬路,因此判決宋婦賠償1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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