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件事:擺放三角形的故障標誌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件事:擺放三角形的故障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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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道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不是席維斯史特龍,現場也不是出生入死的沙場,
所以當事人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時候,當務之急不是與對造筆墨官司或大打出手,
應該是依據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相關的辦法,擺放故障標誌,避免第二次的道路交通事故.
那麼距離是多少呢

無論是機車或汽車,通常是道路交通事故不處理辦法第 4 條規定的距離,例如:
前條第一款規定適當距離如下:
一、高速公路:於事故地點後方一百公尺處。
二、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八十公尺
處。
三、最高速限超過五十公里至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十公尺
處。
四、最高速限五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三十公尺處。
五、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公尺
處。

前項各款情形,遇雨霧致視線不清時,適當距離應酌予增加;其有雙向或
多向車流通過,應另於前方或周邊適當處所為必要之放置。

但是在當下,如果道路有大雨或濃霧,還是交通有不近人情的時候,
千千萬萬不要為擺放故障標誌,反而使得自身或他車有置身無地的機率.
沒有故障標誌的機車也一樣嗎

因為道路交通事故不處理辦法第 3 條有規定,例如: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
一、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
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

二、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三、發生火災者,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四、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
,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
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五、通知警察機關。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
限。

所以也不限汽車或機車的駕駛人,通通有擺放故障標誌或類似替代物品的義務,
因此黑貓也建議大家,就算我們的車廂有無法放置常規,例如: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不設置規則第 138 條故障標誌的情形,
車輛故障標誌,用以指示前有故障車輛,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減速避讓。
本標誌為紅色中空之正等邊三角形,以鋁質或其他適當材料製作,具反光
性能,反光體為紅色,須在夜間距離二百公尺處可用目力辨認清楚。邊框
為白色或銀色,採用摺疊式或整體式製作之。

本標誌尺寸、樣式得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4982 之規定。

本標誌依下列規定設置,事後應即拆除:
一、行車時速在四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樹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
之路面上。
二、行車時速超過四十公里之路段,樹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
之路面上。
三、交通擁擠之路段得懸掛於車身之後部。
四、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
本標誌樹立於地面時,應加裝支撐,其底邊距離地面不得少於六公分,且
須設置穩當。
本標誌圖例如下:

還是也準備有符合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例如:交通指揮棒、螢光背心...等等的物品,
以免有不時之需或第二次的道路交通事故,反而位居肇事的主因,成為犯過失傷害罪的被告、損害賠償的義務人.

法規來源:


文章聲明:
只是與大家分享,駕駛人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於法律之方面,必須留意的步驟,
所以不列舉與本文有相關但是也重複的法規、不作為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2016-03-19 23:29 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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