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發生車禍之後甲乙雙方已經調解完成,談好賠償的金額但事後甲方應該賠錢卻不履行賠償導致最後案子送上民事法庭請問乙方在民事庭上只能依之前調解的金額要求賠償如另外再加高金額可行嗎?例如因甲方不履約,害乙方還得再走民事訴訟造成乙方極大困擾,要求另外再精神賠償之類的當然法官願不願意判那是另一回事,但我想了解可以這樣要求嗎還是只能依先前的調解金額不能再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