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述這篇申論的目的在於 -
目前法規只有規範 在路口時直行車輛擁有路權,轉彎車輛必須禮讓
但是當直行車輛以不合理的高速衝到路口造成事故時,進入法庭或是調解時的攻防,其他車輛就可能可以透過重新定義事故雙方角色的方式來為自己爭取權益。也就是 當高速衝向路口的直行車輛,是否在轉彎車進行轉彎時已具備這個路口的直行路權呢?
現行的法規對於路權的規範並未清楚定義,所以這留下許多可以論述與法官裁量的空間。
所以主張直行路權>轉彎路權的各位也要有個認知,當用不合理的速限衝向路口時,你或許不一定能夠說服法官,這個路口路權在事故當下屬於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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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交通安全入口網可以查到的資訊
「路權」雖有信賴原則為其法律立論基礎,但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更不可
能無限延伸。舉例而言,一個幹道直行尚未通過路口之車輛,是無法主張其對下
游其他各路口之「路權」的,因此,當超越某一距離範圍以外時,其對相對人之
侵入車道行為,將不能再解釋為侵入路權,亦不能再成為路權主張或法律歸責之
依據。果如前述,則「路權」的範圍究應界定為何?才可使路權持有人獲得應有
之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之暢行目的。
「路權」的範圍應自交通工程之觀點加以分析,並自合理之人類用路與駕駛
行為中,用路人「能注意」的能力範圍加以探討,對凡超越此範圍者,即不應再
課以注意義務,及預防危險之義務,始可使「路權」之概念,合於一般民刑法之
基本理論。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11】及交通法規【12、13】應定
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前方以該車
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
1 款)為限(見圖一、圖二);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路權的設計是用來保障車輛在合理的速限範圍內行駛的權力,並不是衝得快就可以不斷延伸,也不是當直行時就無限上綱。
應用在最近的炒得沸沸揚揚的BMW與Toyota的事故中,如果調查結果出來是BMW嚴重超出該路段的行駛上限,他可能就無法以聲稱具有直行車路權的方式將肇責歸咎給對方。不過這是法律上的攻防,要看雙方論述與法官的判斷了。
主張直行車擁有絕對路權的朋友要注意,別想著直行>轉彎車就一路狂衝過路口。
希望大家都行車平安,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