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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同直行車路權>轉彎車,但是路權有其範圍限制...

很抱歉沒有先寫明這是引用路權申論的論述文章,並非交通法規

引述這篇申論的目的在於 -

目前法規只有規範 在路口時直行車輛擁有路權,轉彎車輛必須禮讓

但是當直行車輛以不合理的高速衝到路口造成事故時,進入法庭或是調解時的攻防,其他車輛就可能可以透過重新定義事故雙方角色的方式來為自己爭取權益。也就是 當高速衝向路口的直行車輛,是否在轉彎車進行轉彎時已具備這個路口的直行路權呢?

現行的法規對於路權的規範並未清楚定義,所以這留下許多可以論述與法官裁量的空間。

所以主張直行路權>轉彎路權的各位也要有個認知,當用不合理的速限衝向路口時,你或許不一定能夠說服法官,這個路口路權在事故當下屬於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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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交通安全入口網可以查到的資訊

「路權」雖有信賴原則為其法律立論基礎,但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更不可
能無限延伸。舉例而言,一個幹道直行尚未通過路口之車輛,是無法主張其對下
游其他各路口之「路權」的,因此,當超越某一距離範圍以外時,其對相對人之
侵入車道行為,將不能再解釋為侵入路權,亦不能再成為路權主張或法律歸責之
依據。果如前述,則「路權」的範圍究應界定為何?才可使路權持有人獲得應有
之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之暢行目的。

「路權」的範圍應自交通工程之觀點加以分析,並自合理之人類用路與駕駛
行為中,用路人「能注意」的能力範圍加以探討,對凡超越此範圍者,即不應再
課以注意義務,及預防危險之義務,始可使「路權」之概念,合於一般民刑法之
基本理論。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11】及交通法規【12、13】應定
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前方以該車
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
1 款)為限(見圖一、圖二);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我認同直行車路權>轉彎車,但是路權有其範圍限制...



我認同直行車路權>轉彎車,但是路權有其範圍限制...


路權的設計是用來保障車輛在合理的速限範圍內行駛的權力,並不是衝得快就可以不斷延伸,也不是當直行時就無限上綱。

應用在最近的炒得沸沸揚揚的BMW與Toyota的事故中,如果調查結果出來是BMW嚴重超出該路段的行駛上限,他可能就無法以聲稱具有直行車路權的方式將肇責歸咎給對方。不過這是法律上的攻防,要看雙方論述與法官的判斷了。

主張直行車擁有絕對路權的朋友要注意,別想著直行>轉彎車就一路狂衝過路口。
希望大家都行車平安,感謝。
2016-03-09 17:46 發佈
vin owl wrote:
根據交通安全入口網可...(恕刪)


受教了,原來還有這張圖啊..
不過你一張圖打臉了一堆直行路權無限大的01鄉民,
要發個不自殺聲明嗎?

01版上超多 大師
還有人說他超速要以什麼為證
看到我都快笑翻了

其實很多人都忽略了那是台試乘車...
那位業代 ... 有得搞了 ... = =
一、
那條馬路上有畫路邊停車格,依照規定,停車格的長度為6米,
BMW的道路是略微彎曲,從停車格去計算道路長度,
會發現從紅綠燈開始計算大約50米之後,從撞擊點計算大約60米之後,
BMW的內側車道視線就可能無法看到對向車道的車子。

二、
T車從轉彎道撞擊的時間為3秒,但是T車車頭進入對向車道開始到撞擊則是2秒。
以這台BMW的速度推估,2秒行進距離足以達80米左右,也就是2秒前BMW還看不到T車。

這也可以解釋為何剎車聲音出現在撞擊前0.85秒,
因為0.85秒是踩下剎車,之前還有至少0.6秒的反應時間,總計1.45秒,
這時BMW距離撞擊點至少還有53米,也就是剛好進入視線範圍之時。



因此可以非常合理推斷,T車轉彎時根本看不到BMW,
反之BMW也看不到T車,因此T車選擇轉彎,但是BMW卻瞬間出現,
並以無法反應與停止的速度高速撞擊T車。

也就是說,T車的轉彎並無錯誤,一般情況下絕不會危及對向車道的來車,
但是BMW卻以一般人無法預想的速度到來,導致嚴重撞擊。
上01學知識....跟常識,推一下

開始懷念中原一點紅大大了!



vin owl wrote:
根據交通安全入口網...(恕刪)
這篇很有參考價值,怎麼不見熱烈討論
vin owl wrote:
根據交通安全入口網...(恕刪)
如果這例證可以成立
那之前BMW與小黃那個也都能不用賠錢了




都一樣是市區瘋狂超速導致
無法以一般道路速限可預測的交通安全判斷
                              彈幕濃!

eagleeagle wrote:
因此可以非常合理推斷,T車轉彎時根本看不到BMW........

vin owl wrote:
根據交通安全入口網...(恕刪)
我只認識少帥張學良,不認識將軍
我是這樣解讀,
在直行車的路權內,
【之前網有有提供,時速60好像在30公尺左右是煞的住的距離】,
若轉彎車在這距離內出彎導致車禍,
此時,直行車無肇事責任【沒辦法應注意】,
超出這距離直行車至少要付30的肇責。

但是,在多少公尺以外轉彎車才沒肇責??
個人覺得至少給直行車6秒的的行車距離,
因為過彎也要3~5秒,
總不能要直行車煞車吧!
所以算起來就是100公尺左右。

而且路口待彎車至少在這個距離內是要可以看出有無來車,不然道路設計有問題。

以這個案子來說,之前網友有推算轉彎車出彎時,
大蓋距離還有53公尺,
但是實際是多少還是未知。


yurue wrote: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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