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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救各位有經驗的前輩

小弟於104年12月6日16時55分於台南市中西區南門路48巷南門路(口)發生車禍(此處無交通號誌),事情經過大概是我是直行車,我的行車方向→→→,經過一處有交通號誌的地方(顯示綠燈),我於過綠燈不久後看到對方(李小姐)欲左轉和我同向,從南門路48巷口出來(當下她車子有停下來左右察看?呈現靜止狀態),因我剛經過那綠燈,立刻向她按喇叭示警(兩聲),結果對方執意不讓我,硬是左轉出來(此處無交通號誌),我當下被她嚇到所以急煞而導致摔車雷殘(無碰撞擦撞到她的車),因我知道撞上去我會更慘,當下我摔在地上,有看見對方有放慢車速在看後方狀況,但是當下她並沒有停車下車察看,而是開走了,約莫五分鐘後她才轉回來,當時交通警察未到,這樣是否構成肇事逃逸?我方於當天送往醫院檢查,確定左手第五掌骨骨折併左手腕舟狀骨骨折,因無根對方擦撞或碰撞,對方車子沒損傷,所以對方咬著我沒有撞到你阿!是你自己摔車的!初步分析表顯示,我當時的煞車痕3.7M,刮地痕18.9M,我方初步分析研判可能之肇事原因(或違規事實):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未依規定減速慢行(限速50公里,自述行車時速50-60公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未注意車前狀況肇事。對方(李小姐)初步初步分析研判可能之肇事原因(或違規事實):涉嫌行至無號誌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且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之交岔路口,少線道車未讓多線道車先行。
請問如我以上所述:這樣的責任歸屬是我比較大嗎?因為警察說我錯7分,對方錯3分(因無碰撞或擦撞),能約略算出我當時的車速嗎?我騎125CC的BWS因為我當下有嚇到,做的筆錄應該也只是參考,誰會一直注意自己騎多快!是否這次也是我第一次車禍要自己認賠?因為我休息兩個月,完全沒薪資,麻煩各位有經驗的前輩可以指點我一下,謝謝
求救各位有經驗的前輩
以上照片我為A方,對方為B方
2016-02-02 1:04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經驗 前輩
在沒影騙下,你自述對方車頭出來
你就輸七成
撞上去才是王道
就說工作被釘晃神(一堆撞人不是撿東西才未注意撞上)
在沒絕對路權三寶島說實話就輸
撞上去條子才會怕,自摔條子都會搓湯圓。

孩子.....今天有三寶四輪跟你玩,你只能用體傷跟他拼。一堆神三寶沒碰撞就是對方技術差,打官司路途遙遠....碰撞體傷是絕對。對了大叔第三人買最廉價,駕駛人有賠都買。
這樣還蠻雖的耶!對方是我從遠方就看到她要出來,根本還沒開始轉彎,只是我遠遠就看到她要左轉出來,所以才會對她按喇叭示警,照路權來講的話,應該是她要讓我吧?我沒有撞上她就左手掌骨折什麼的了!撞上去還得了!大概就是她剛從南門路48巷口出來停下來左右察看當下我就對她按喇叭示警!這樣也是我的問題囉= =況且她當下是有停下來左右察看並且車子呈現靜止狀態,我以為我是直行,她有停下來的動作,應該也是要讓我先過,誰知道快接近的時候,她突然踩油門左轉出來.....
凹咖a wrote:
這樣還蠻雖的耶!對...(恕刪)

以慣例....檢討被害人(遠遠就看到+叭叭示警)
悍衞路權(你還有待加強)
保險夠就別怕對方沒錢
大招都想好了....大叔不是職業車手,考駕照也沒sop
說的那麼酸....你賭她會讓你 大叔賭一夕致富 懂

你沒遇過被酒空追撞,條子拍照後在巡邏車上"試探"花一點點錢修自己車的「快樂」
還有前輩可以給意見嗎?
凹咖a wrote:
小弟於104年12...(恕刪)
對方態度如何?←這是重點

個人是本著「與人為善」為前提,然後就是「互相」,態度好就回以好態度,惡劣就比對方更惡劣。
車禍大家都不想,但事情總要有個是非對錯。

依你的文來看,對方肇責比較高。
這個年代不是沒有碰撞就沒有肇責,所以回到第一個問題,對方的態度如何?

感受的到誠意,那就與人為善讓對方「該賠的賠一賠」就算了。
態度惡劣的話.....準備提告了,過失傷害不可免。
沒有經驗,淺見.

看事故現場圖,你們 因果關係 成立的。不過部份文字敘述遮住了。
道處62條3項 ......應即......。,對方是肇事逃逸。雖然5 min後有回來,但5 min可以發生的事太多了。
刑185-4,不一定算逃逸,因為5 min後有回來現場。

感覺,弄錯了。
道處48條1項6款 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或 道安102條1項7款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gojen wrote:
對方態度如何?←這是...(恕刪)

對方態度是蠻好的,說她的車子有加重保險,能做到的就會賠給我,但是對方保險公司好像不這麼認為,就死咬著沒發生碰撞,所以不太想賠

可參考:呂秋遠律師臉書

『三個星期以後,他接到警察局的傳票,希望他以被告的身份到分局說明案情,罪名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他花了好長一段時間回憶,才想起那天發生的事情,但是,他覺得這位機車騎士跌倒,怎麼能夠算他的責任?兩車根本沒碰撞、兩車距離又這麼遠,關他什麼事?』

凹咖a wrote:
所以對方咬著我沒有撞到你阿!是你自己摔車的!

我方初步分析研判可能之肇事原因(或違規事實):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未依規定減速慢行(限速50公里,自述行車時速50-60公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未注意車前狀況肇事。對方(李小姐)初步初步分析研判可能之肇事原因(或違規事實):涉嫌行至無號誌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且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之交岔路口,少線道車未讓多線道車先行。

因為警察說我錯7分,對方錯3分(因無碰撞或擦撞)

對方三寶不意外
警察嫌自己管區事故不夠多嗎?
webb6688 wrote:
撞上去條子才會怕,自摔條子都會搓湯圓。

悲哀...

wetty wrote:
可參考:呂秋遠律師臉...(恕刪)

所以這位前輩是覺得我的摔車跟她脫離不了關係囉?
怕到時候要談和解,對方是蠻有誠意的...但就是對方保險好像不太想賠(一直說沒擦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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