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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交通違規案例申訴分享

拍泥噹,搞蕭郎,好端端開在國道上也會遭人暗算,今年才剛開始就開出紅盤,收到由民眾行車紀錄器檢舉的國道違規罰單,違規內容:國1公路北向199公里路段未依規定使用路肩,並附上由行車紀錄器擷取的慢動作連續照片三張以資證明,我這個人不敢說是優良駕駛,但是該按規定遵守的一樣規規局局的遵守,一收到罰單立刻察覺事有蹊蹺,明明這段路肩是我假日常常會使用的路段怎麼會被檢舉(一頭霧水)???我打了電話去國道警察局問,他給我的回答是:如果對罰單有質疑,要先寫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後到監理站申訴…..我乖乖地準備好申訴後,將此流程做一個說明:
一,收到罰單先確認內容:
收到罰單時要先確認內容,違規原因為何?有無真正違規,不要傻傻的馬上去繳錢,像我收到的罰單和照片讓人一看到就覺得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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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蒐集申訴用證據
我這個案例可以舉證開放路肩的路段和時間,首先上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全球資訊網查詢(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183&p=1),上面清楚記載:國道1號埔鹽系統-彰化(北上)(204k+570~199k+520)假日14:00~20:00開放行駛,實施日期100.05.28起(101.05.26起延長至20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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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google map搜尋,這區段大約落在:204K約在國道1號與台144甲(番花路)交叉處,結束段199K約在國道1號與崙美路交叉處,"路肩通行終點"告示牌則位於199K路段,這個"路肩通行終點"告示牌是神主牌,一定要在它之前切回外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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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看看當天是不是假日,先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查詢(http://www.dgpa.gov.tw/ct.asp?xItem=11524&ctNode=765&mp=7),依照公佈,民國104年(2015年) 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很清楚的記載中華民國104年11月28日(星期六)為放假日,也就是”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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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彙整資料提出申訴
本張罰單上應到案處所為彰化監理站,所以先到我的E政府下載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http://www.gov.tw/category/categorycontent.aspx?categoryid=A5Z&formno=315253300M-A5Z-101&stype=0),然後把你沒有違規所舉的證明通通寫上去並附上證明文件,內容大概就像我寫的這樣如此這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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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備妥所有資料準備提出申訴前我再一次打電話給國道警察局,這次是指名要找填單人員警,我向他說明沒有違規的原因和理由,希望他再次確認一下影片內容以及我所提出的疑點,員警也答應他會再確認影片後連絡我,結果,員警打電話來告知我確實沒有違規,也要我寄回罰單銷案....整個案件就這樣結束,省了我不少麻煩!
結論
國道部分路段假日都有開放行駛,奉勸喜歡使用行車紀錄器檢舉別人的人,請您要刮別人鬍子前請先詳細閱讀注意說明書後再刮,尤其是這次檢舉我的人,祝福您行車平安!沒知識也要有常識,請多看點書
警察人員值勤辛苦,不過再怎麼辛苦做事也要養成DOUBLE CHECK的習慣,老百姓可以沒有閒功夫為了你那張誤開的罰單而忙的團團轉
2016-01-14 15:14 發佈
arong56 wrote:
拍泥噹,搞蕭郎,好端...(恕刪)


我就是 您口中的 蕭郎,104年檢舉9800多件交通違規!

罰單第一欄的地址,居然是填 國瑞....,有點搞笑!
(您該不會以為這是檢舉者填寫的吧!)


我想應該是檢舉者檢舉錯了!

應該是要檢舉 切出路肩未使用方向燈

所以 警察回收,再等下一張罰單!(運氣好就不了了之)

若您還是有使用方向燈

我代表蕭郎向您致歉!

畢竟,願意檢舉交通違規,就是贏2300萬人以上!
從三張照片就可以看到你的開車習慣有多不好

你是合法的行駛路肩沒錯,但是到了通行終點才切進來

你真是非常有種,這種就算有打方向燈,也會惹火後方的駕駛

被檢舉是剛好而以,樓上有人說的好,說不定剛好沒打方向燈,也可以讓你收3000

另外要是我檢舉的話,除了行駛路肩,應該也可以檢舉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員警開算你倒楣,不開算你好運,不過躲的了這一次,還有千千萬萬次等著你
遇到檢舉生手,可能因為您匯回主線時距離太近嚇到他了,換成我會檢舉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距離太近、插入連貫車流),不過還是要看影片才準,光這幾張照片應該沒辦法。

有些開放路肩是「限往出口的」,就是要下交流道的才能走。

另,國道不打方向燈只罰1200元 。
樓主不是匯回主線,而是直行接到出口的減速車道,而拍攝車則是由主線切出到減速車道,拍攝車才是變換車道者,需要打方向燈。

樓主才說,要刮別人鬍子前先把自己刮乾凈,又一堆不刮鬍子的跑出來…
行駛路肩匯入「減速車道」可以不打方燈,真神。我遇到一定檢舉。

3張照片可以判斷樓主一定下交流道,更神。

我沒針對樓主評論哦。




chuenjia wrote:
樓主不是匯回主線,而是直行接到出口的減速車道,而拍攝車則是由主線切出到減速車道,拍攝車才是變換車道者,需要打方向燈。...(恕刪)


只要是標線,就代表車道區隔,這須要打方向燈?

民眾檢舉錯誤固然不對,但是警方未經完整查證就開單更是不對
我支持民眾多檢舉,違規者罰單多開,但是警察更要嚴格以把關保護合法用路者的權益。
開錯一張單,浪費民眾時間,申訴流程也是浪費一堆行政人員資源。

提醒檢舉者,要檢舉正確的項目,證據準備明確,不然就算開單了,也可能對方申訴就沒事了。
反而造成很多行政資源的浪費。

多項違規,警方只挑一項來開的話,很容易就申訴成功了。
但我們愛民的員警,很少會一次開出多項違規單的,通常都只併做一張開。

檢舉是個人權利..
開放路肩接到減速車道..跟從主線匯出減速車道誰要打燈?
誰變換車道?開放路肩等不等同一車道?路肩出口專用?(樓主的位置這段就不是)
要說別人錯..好像要先拿出證據(法條..規定..事實)..
想當然爾??超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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