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都是開車 經過建國四路及北斗街路口 車速未達40
我們車上有二個小孩三位大人,對方計程車上也有二位乘客,經過路口時,我還有連續閃了兩次大燈 確認後才經過行徑
路口也已過半",但是對方速度過快,察覺時已來不及反應就被撞上了,當場車子旋轉45度

右後方車門嚴重變形無法開門,右後輪也凹陷,車上小孩及大人都受傷送醫
交警到現場時說因為我們行徑路線為閃紅燈,對方路線則是閃黃燈 我們的肇責比較大
回家看行車紀錄器時發現 我們經過路口並未拍到車輛,我敢肯定對方計程車速非常的快 因為地面也根本沒有煞車痕
等於是撞上我們之後才停下來的
後面太太及小孩都先送醫了 驗傷單上都有寫腦震盪及鈍傷 我則是先留在現場處理車禍後續集要請車廠來拖車
交警的態度也非常的差,甚至做筆錄時,直接就寫下無證人 我還問交警 我這邊有證人可以作證 你也沒問我 就直接寫?
交警則回答;那沒有差!! 你們把行車紀錄器交給警方就好了 後面是我跟我老婆強硬態度請他更改筆錄
"因為我太太則是有到對面路口剛好是豆漿店 門口有幾位年輕人 願意幫我們做證 也有留聯絡資料,
年輕人說"那計程速度很快!直接把你們撞飛耶"
對方計程車司機 沒有到醫院關心 只說他還要上班就走了!
請問如果這樣子提告對方過失傷害的話會成立嗎?? 還有這次或到肇責是否會降低?
以下附小畫家大致上的圖..畫很醜勿見怪... 請有經驗的大大能夠幫忙評估 感恩萬分

另外附上行車紀錄器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UR_hITSMdQ&feature=youtu.be
因為沒剪輯 請轉到1:31秒 觀看 個人覺得 我們是被撞所以 應該要看對方的才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