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略描述一下...
A, B, C 三台機車連環追撞 (按順序)
A 車在一個根本不能左轉的路口, 違規靜止待左轉
B 車看到 A 車後緊急煞停, 但被 C 車追撞, 導致推撞到 A 車
C 車煞車不及追撞 B 車, 導致 C 車主手骨骨折
請問肇事責任?
若 "C" 告 "A 或是 B" 過失傷害, 可以告的成嗎?
謝謝!
因為初判下來, 小弟是無肇事責任
A車主則是"導致事故的違規或其他行為"
C車主當然是"未保持安全距離"
我已經跟 A 車主和解 (A車主出險賠我前面被推撞到的修車費用)
C車主也賠我後面他撞到我的修車費用 (後車賠前車很正常)
現在問題來了, 就是 C 車主認為, 有可能 A 車主的違規行為導致事故
所以要走刑事, 看看 A 車主是否有過失傷害的刑責
(是有聽過撞到違停的車受傷, 檢察官對違停車主以過失傷害起訴... 但是這 case 中間隔了一個我...)
我個人是覺得檢察官應該會酸一下然後排調解
不知各位大大覺得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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