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分局回覆霧峰分局交通組: 林先生(小姐)您好:您於104年11月19日以電子郵件寄至本分局分局長信箱,檢舉車輛(車牌號碼: 9816-UC )交通違規事項,答復如下: (一)檢視檢舉資料,違停車輛9816-UC 駕駛人在現場,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七款之規定(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方可摯單逕舉,另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之規定,不予舉發。 (二)感謝您關懷警政交安工作,敬祝平安如意。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敬啟再補一張.動態影片太大無法上傳
czlchen0910 wrote:只拍後面..無法得知...(恕刪) 旁邊還有消防栓,又是路口轉角,用影片檢舉有拍到駕駛開門上車,我只能說是被議員檢討後的後遺症,也後車頭要拍一下,影片可以拉長一點或分段,可以夾4個檔案與共60mb,必要時可以用一下Google 街景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