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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償,只能全盤接受嗎?

103.07.騎機車與汽車發生事故,104.11.收到對方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簡訊,中間,維修前未通知維修項目確認,維修後,也未提供帳單及維修紀錄,我只能全盤接受嗎?
2015-11-22 12:59 發佈
看來你有肇責
那這1年多的期間
你有做了什麼動作嗎?
有問人家車子要修什麼?
有問人家要修多少錢嗎?

真是抱歉,沒有完全做到您所說的主動積極追蹤後續發展!!


jimpeng25 wrote:
看來你有肇責 那這1...(恕刪)
爽.............


接下來你也可以不用理保險....怕什
這是保險公司理賠車主後行使代位求償的權利, 而不是你和車主和解賠償, 所以修車時是通知保險公司, 而不會通知你的.

接下來可以做的是和保險公司議價和談分期, 不過保險公司不是吃素的, 通常沒什麼議價空間, 但有談分期的機會.

如果對金額還是不滿意的話, 就不理他, 然後等著上調解庭或法院, 花更多的時間精神面對保險公司的律師們....

maa1685 wrote:
這是保險公司理賠車...(恕刪)


總算看到有人回點具體的意見

基本上保險公司有權跟你要錢, 但你卻沒有義務一定要照單全收

金額基本上可以談, 上法院保險公司基本上是不想的

因為他們金額通常過一下法院讓法官判一判, 金額恐怕被砍是跑不了的

而且還要多賠一個法務去開庭
pseudowang wrote:
103.07.騎機...(恕刪)


丫不然呢?誰叫你莫不關心~~~


當然也不是這樣啦!你有保險嗎?有的話你可以去跟保險先問問再說

什麼?沒保險,那你好自為知吧
大大你好

本案對方若僅涉及單純車損問題,我方並沒有全額理賠的義務,

1.如何能降低產險公司所要求的賠償金額?..

答 依法無論調解或事訴訟時 我方都可要求計算折舊係數

所有車輛之維修費用加計折舊係數後 都會比原本維修金額來的低!!

通常在處理車損案件中,

折舊是必然的談判過程!


我方依法有權主張計算:折舊係數

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為民法第196條、第213條所明訂。

再以財政部所公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車輛耐用年數為5年。再依 所得稅法,超過耐用年數以十分之一計 ,每年以0.369定率遞減。

以10萬零件費用為例:
第一年:100000-(100000X0.369)=63100
第二年:63100-(63100X0.369)=39716
第三年:39716-(39716X0.369)=25061
第四年:25061-(25061X0.369)=16013
第五年:16013-(16013X0.369)=10107
超過5年:10000

但修復費用中的「修復工資」不得主張折舊。

修復費用=修復工資 + 所需材料(可主張折舊)


2.由上可知

若對方車齡已超過5年

依法對方僅能求償 1 /10 的零件費用 加上 維修工資


如果進入訴訟,

對方得請求金額理所當然會往下掉,

如此一來

就可知道我方在談判中該如何拿捏!

至於後續是否須進入訴訟就得看雙方態度而定,

一般是不建議進入訴訟來處理。


3. 如果調解不成會怎樣?產險公司會不會刻意刁難

答 調解不成本案將進入民事訴訟

對我方未必不利!!

舉例來說:

對方零件費用為 10萬 工資為 1萬

對方為6年車

依法我方金須賠償對方 2萬元

但對方產險公司堅持3萬

此時進入訴訟對我方較為有利!!




4.去調解的時候有需要準備甚麼東西嗎?


答 調解時我方僅須準備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就可以了!!



5.我方若有受傷 依法我方還可申請對方的強制險理賠!!

因強制險理賠是無論有無過失都可申請理賠

且強制險之請求時效為2年

故我方醫療費用部分

可向對方的強制險申請理賠

強制險相關給付條款大致如下大大可以參考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

一、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二、診療費用:
(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

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三、接送費用 :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

四、看護費用 :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前項第二款所規定診療費用,其限額如下:
一、自行負擔之病房費差額 :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接受住院治療期間支付之病房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限。

二、膳食費:指前款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為限。

三、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四、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缺損一齒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但缺損五齒以上者,合計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五、義眼器材及裝置費:每顆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六、 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交通費用,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看護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


6.加油了




pseudowang wrote:
103.07.騎機...(恕刪)
walkingcrab

雖然是很久以前的貼文,還是很感謝!

2024-11-07 15:30

pseudowang wrote:
103.07.騎機車與汽車發生事故,104.11.收到對方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簡訊,中間,維修前未通知維修項目確認,維修後,也未提供帳單及維修紀錄,我只能全盤接受嗎?...(恕刪)


當你有保第三責任險-財損時
基本上你就不用全盤接受了
因為妳也可以把後續丟給保險公司處理

我實在很好奇
為何一堆人有錢吃喝玩樂....等等
卻不願意花個錢保第三責任險-財損
第三責任險+強制險=一年也才台幣1000上下而已
保個10年也才1萬台幣
只要出各一次意外不就都回本了

感謝大家指教,是的,我是很混,沒有前期積極聯絡,因為,以前發生事故,沒人簽字,是不讓修車的,而在幾次連絡時,對方只叫我等候通知。

感謝大家協助,讓我心中有個底,在今天下午準備打電話給保險公司時,至少能先有幾個劇本。

最後,深刻的教訓是,發生事故時,自己要修車,須對方保險公司同意,對方要修車,可以直接修,就因為我只有一個人,保障及保護都是給保險公司,而不是給人單勢孤的老百姓。

kkhung10222104

能否請問議價有成功嗎?我也有一樣的問題

2022-09-07 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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