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剪線,害我差點撞上第45秒開始看第10秒開始看該怎麼檢舉到交通大隊? 讓他吃罰單?小弟反省過了!是我沒讓車道....別再砲我了,將來不會留這麼長的剎車空間了!檢舉成功開心,一群腦殘網友一直罵是我錯,政府還我一個公道,難怪台灣會被稱為鬼島,一群不明事理的人。第一台第二台
https://services.hpb.gov.tw/WOSWeb/RVImmunity.aspx直接貼條文好了,不然很多駕駛還不知道不能隨意開車呢...現行條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修正)第 43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