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規請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於車道中暫停,跟第55條第一項第一款臨時停車怎麼區分?於快車道中暫停、於快車道臨停,意義上有何差別?
2015-10-22 8:44 發佈
文章關鍵字 交通法規
43條第1項第4款用意在處罰蓄意且惡意逼車者
與一般情節較輕的交通違規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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