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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看不到燈號也能開單!?

這張[違規左轉]罰單本人拒簽(開車,非騎車)
開單員警表明沒有拍照,沒有錄影,只要攔查就能開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八條1項2款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所謂罰鍰是銀元)合新台幣:600~1800元。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者。
警察看不到燈號也能開單!?

本人行進方向為台中市工業區一路[左轉]工業區五路
這個路段我很熟
1.左轉專用號誌我一定遵守
2.也知道轉過去之後,樹下會站兩名員警值勤

被攔查的第一時間
我也是向員警表明上述兩點
同時詢問員警為何說我違規左轉?
是否有拍照和錄影?

開單員警表明沒有拍照,沒有錄影,只要攔查就能開單
他們是根據
"目視工業區五路的燈號
來判斷本人行進方向工業區一路的燈號"
重點是員警所在位置
根本看不到本人行進方向的燈號!!

警察看不到燈號也能開單!?

以下為本人用手機現場蒐證及Google的資料
懇請各位大大提供建議如何申訴

相關案例:
20141003 疑似違規左轉 警員目擊開罰單不算數
上述報導的裁判書全文置於文末(【裁判字號】103,交,65)

1.現場地圖:工業區一路[左轉]工業區五路
警察看不到燈號也能開單!?

2.現場空拍圖:工業區一路[左轉]工業區五路
警察看不到燈號也能開單!?

3.本人行進方向工業區一路
[左轉]燈號變化與一般道路不同
直行綠燈的某個時間點,左轉燈會同時轉為綠燈(不知道其正確規則與邏輯為何)
警察看不到燈號也能開單!?
警察看不到燈號也能開單!?

4.當天值勤員警與其視角(固定站在這棵樹下)
警察看不到燈號也能開單!?
警察看不到燈號也能開單!?

5.值勤員警與[工業區五路]號誌直線距離約108.89公尺
(以此燈號作為開單依據,此燈號特別的是會有一段紅燈右轉的時間)
警察看不到燈號也能開單!?

6.值勤員警與[工業區一路]號誌直線距離約163.2公尺
(完全看不到本人行進方向的燈號)
警察看不到燈號也能開單!?

7.我被開單20分鐘後站在值勤員警後方錄影,
期間值勤員警多次四目交接聊天,發現有人錄影即離開
警察看不到燈號也能開單!?警察看不到燈號也能開單!?警察看不到燈號也能開單!?警察看不到燈號也能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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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裁判字號】 103,交,65
【裁判日期】 1030930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字第65號
原   告 ***
被   告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3年4月2日中
市裁字第裁68-E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佰元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賠償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元。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本件係原告不服被告103年4月2日中市裁字第裁68-E0000000
0號裁決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千7百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而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應適用交通
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院並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爰不經
最後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103年1月25日晚上21時35分許,駕
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以下簡稱系爭車輛),行經新
竹市光復路、南大路口處,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員當
場目擊,認原告有「紅燈左轉(光復左轉南大路往東大路方
向」違規行為,予以掣單舉發(舉發通知單編號:第E00000
000號),應到案日期為103年2月9日,並移送被告處理,原
告於103年1月2日向被告陳述意見,主張無該違規之事實,
惟被告仍認原告有「駕車行經有燈號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之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及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於103年4月2日
中市裁字第裁68-E0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
2千7百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並於103年4月9日送達原
告,原告仍不服,於同年4月15日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原告主張:
(一)原告遭舉發時,係由新竹市光復路左轉南大路,經警攔停,
並告知違規闖紅燈,惟原告即向警員表示,左轉時光復路為
綠燈,但該警員仍不予理會,原處分顯與事實不符。
(二)原告向被告陳述意見後,被告以經檢視採證光碟,仍認原告
有該違規行為,但舉發機關回復被告函文竟將原告誤植為機
車駕駛人,並表示原告係騎乘系爭車號之機車,實際上原告
係汽車駕駛人。至函附4張照片漆黑模糊,且無日期、時間
,如何能為證據,且在照片中所車輛亦無法看出車號、車型
,顯有疑義。
(三)且縱前開照片、車輛屬實,該照片亦僅能證明係原告所駕駛
之系爭車輛行駛於南大路上,南大路為綠燈,以該照片證明
紅綠左轉,實難以接受。舉發機關提出當天連續之影片,不
能以片段切割,且模糊之照片為裁罰之依據。
(四)聲明:請求判決撤銷原處分,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則答辯以:
(一)本案依負責值勤警員之職務報告略以:
1.原告表示自己左轉光復路為綠燈,且南大路上車輛是靜止。
違規時值南大路為綠燈,且南大路車輛尚在行駛中,原告所
駕駛之車輛原在南大光復路口等紅燈,突繞過前方等車輛不
顧用路人安全逕行左轉南大路,職立即攔停,並告知其違規
情狀。由錄影及前次申訴中亦有檢附相片,違規時南大路確
為綠燈,且車輛尚在行駛,原告所駕駛之車輛卻趁南大路車
輛行駛之空隙鑽入南大路口。
2.原告表示第三張照片只能看到車輛行駛於南大路且第一、二
張照片看不到自己的車輛。警方攔查違規確定是本人及違規
車輛後才依法告發。原告所駕駛之車輛是於錄影開始後8秒
才進入南大路,在錄影之前南大路車輛早於行進中,且於上
次檢附之照片光復路上確實是「紅燈」(錄影第9秒);與原
告所說光復路是綠燈顯示錯誤。
(二)依前開說明,警察依據執勤當場目睹觀察所得,係國家機關
執法之具體型態之一,本得作為裁罰之基礎。故本案違規事
實被告已善盡查明事實之義務,本件原告違規事實明確,原
處分並無違法。並聲請:請求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六、本院之判斷:
(一)按行政機關對於人民有所處罰,必須確實證明其違法之事實
,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能確實證明違法事實之存在,其處罰即
不能認為合法,行政法院32年度判字第16號、39年度判字第
2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
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併
計違規點數3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及第63
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是主管行政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
規定為罰鍰之處分者,應就受處分人確有闖紅燈之事實及其
有故意或過失之責任條件負舉證之責。
(二)原告主張其於遭舉發時,其係由光復路左轉南大路往東大路
方向行駛,光復路之燈號為綠燈,並無闖越紅燈之行為,被
告則依執勤警員之職務報告認原告有前開闖紅燈違規行為,
惟查:
1.經本院勘驗證人即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警員韓
明儒就本件舉發程序之採證光碟,在9秒時「看到南大路方
向為綠燈,警員吹哨攔下原告駕駛的汽車,警員向原告表示
『你闖紅燈』,原告向警員表示不是綠燈嗎?警員說明要看
斜的燈號,要停在東大路橋下的停止線,原告表示在光復路
上面看不到燈號。」有勘驗該採證光碟之調查證據筆錄在卷
可稽。
2.證人韓明儒在本院調查時復證稱:「違規路口是在光復路二
段南大路口,旁邊有一棟南大路二號的大樓,我是站在他旁
邊的巷子口靠東大路一點,我們在那邊攔查光復路紅燈左轉
往南大路的闖紅燈,看原告駕駛一部汽車,轉過來時,南大
路是綠燈,他轉過來之前已經有一部車子停在光復南大路口
陸橋下面,我看到一部深色的汽車從前面那部汽車超越那個
路口,我就把他攔停。」(問:在你站的位置可以看得到光
復路方向的紅綠燈?)「可以,大樓旁邊騎樓的空隙可以看
得到紅綠燈。」(參見本院103年7月22日調查證據筆錄,本
院卷第47頁至第48頁),證人雖堅稱依其所站位置確可看到
光復路的燈號,惟依前開勘驗採證光碟之結果,並依該證人
所站之位置,並不能看到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左轉時,光復路
之燈號,證人證稱其所站位置可看到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左轉
時光復路之燈號,顯係誤認,與事實不符,自無可採。
至採
證光碟畫面雖可看到南大路係綠燈,但該畫面上之南大路上
之綠燈與原告駕駛汽車左轉時,光復路路口之燈號是否連連
線,當有疑義,自難以南大路係綠燈,即推認原告駕駛系爭
車輛左轉之光復路係紅燈。
2.按舉發交通違規行為,固不以須有科學儀器(如科學錄影監
視設備)之直接證據為必要,舉發警員證述舉發程序及過程
雖得為受處分人有違規行為之證據,惟該警員證述之舉發程
序須依法定程序為之且無瑕疵
,查證人即負責舉發警員韓明
儒前開證詞內容,即誤認其所站位置可直接看到光復路上之
燈號,顯見其並未直接目擊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左轉時,有闖
紅燈之行為,故其所為之前開證詞,尚有顯有疑義。本院自
難據證人韓明儒前開有瑕疵之證詞,認定原告確有前述違規
事實。
3.故前開證人之證詞,無法證明原告有前開闖越紅燈之違規行
為,被告舉證尚有未足,自難認原告確有前開闖紅燈之違規
情事。
六、綜上所述,原告既無前開駕車行經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
闖紅燈之行為,其行為即不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
第1 項及第63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之要件,原處分認原告
有該闖紅燈之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
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裁處原
告2千7百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認事用法,自有違誤
,原告以上開理由指摘原處分違法而訴請撤銷,應認原告之
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依法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又
裁判費係由原告預納,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件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規
定,法院為裁判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而其立法
理由在於為免交通裁決事件之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後另行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之勞費,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規定
,明定本條。從而,確定費用額之方法,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104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故本件被告自應賠
償給付原告300元,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3
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
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銘勇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 楊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2015-09-17 15:01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警察 燈號
有沒有真的違規左轉車主其實自己心裡最清楚,
除非警察看到的那個方向已經綠燈,不然應該無法判斷左轉燈亮起與否吧?
11992288 wrote:
這張[違規左轉]罰...(恕刪)


會員名稱
11992288

基本資料
註冊日期: 2015-09-17
登入日期: 2015-09-17

特地註冊來發這篇文章,辛苦你了...
同二樓,有沒有違規自己最清楚啦~

不管你要不要簽名,重點是你申訴了沒?
450D+10-22+17-55+18-55+55-250+430EXII
你只說不開罰的新聞
那開罰的新聞怎麼不說
員警可目視開單

每個法官的判決都不一樣
你去申訴看看
我先拉板凳

always CoCa Cola wrote:
有沒有真的違規左轉車主其實自己心裡最清楚...(恕刪)


沒有違規左轉
所以蒐集資料準備申訴
也聽聽看各位先進的建議
謝謝

ettvyang65 wrote:
特地註冊來發這篇文章,辛苦你了...
不管你要不要簽名,重點是你申訴了沒?...(恕刪)


花點時間註冊是應該的
麻煩的是每次發言要間隔五分鐘

我知道拒簽只是無言的抗議
申訴前想多聽聽各位先進的建議
感恩

cdyao wrote:
除非警察看到的那個方向已經綠燈,不然應該無法判斷左轉燈亮起與否吧?...(恕刪)


這個T字路口三邊的燈號有點複雜
不是我們平常遇到的紅綠燈或是三向號誌
我的方向上面有貼圖了

警察看的方向還有紅燈右轉的燈號

重點是
警察完全看不到我行進方向的燈號
開車嗎?? 還是騎車??

行車紀錄器PO來看看就知道了~~還要收集什麼證據!!根本不需要""""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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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想......會拍一堆照片..質疑開單合法性!! 不外乎有兩點!!

1.自己違規了..想死硬凹!!
2.沒有行車紀錄器!!


是哪一點呢???

11992288 wrote:
這張[違規左轉]罰...(恕刪)


講了這麼多
個人推測啦
你只是因為警方沒有錄影
所以想賴掉這張罰單
否則的話
把行車紀錄器貼出來就好了阿
你說自己片面說警察看不到燈號也能開單
那警方是不是也能說你確實是違規左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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