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機車紅燈起步後沒多久,因剎車不及(對方說是因為要閃避他的前車所以急煞)
所以我方就A到前車的後保桿,
當下~雙方沒有及時下車~我也傻傻地我也沒倒地也沒有相關體傷等問題
以為沒事了看他車都動了我也準備騎車離開
結果對方就示意我下車處理,當下雙方喬不攏,就打電話報案請警察處理了
起初對方聲稱造成的車損是照片中紅圈處,

當下警察先生叫我把摩托車牽到對方屁股後面比對
警察先生表示,我的車子高度並沒有辦法碰撞到事主所聲稱的位置
而後車主就往下找到一個小擦撞的位置(手指位置),並表示是由本次車禍所造成

想請問大家,我非常有誠意要解決這次的小意外,畢竟我也沒有體傷人安全就好,
但因為我也沒有保第三責任險(離開現場後我馬上加保完成)
目前應該是等待調解委員會調解
想請問比較有經驗的板友
1.因為現場並沒有碎片或車體凹陷等明顯受損,而對方車輛在其他部位也有類似的擦撞痕跡
是否可以如對方聲稱的擦撞痕跡是由本次事件所造成
2.進入調解委員會後,我也想趕快將這件事結束,畢竟看了許多車禍案例後,這應該是輕微車損
如果對方開價,我大概要抓在多少錢處理會比較合理
在此~先謝過了以下回文的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