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ymond0322 wrote:這種不要命的每天都...(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才600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D7CDRDEU9o這個情形好像比較符合法規講的,以樓主兩台都是左轉不知道算不算?只能說騎車開車習慣太差,非得等躺在地上再來唉唉叫吧硬要提前擋住直行車路線,只為搶先左轉。現在法規因界定中心點有難度已經是轉彎未讓直行就是輸,他們再繼續這樣亂騎亂開吧95年07月01日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