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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姓計程車司機載客時,乘客突然開車門下車,後方機車騎士閃避不及,撞車門受傷,蕭沒留電話離去。一審法院判蕭無罪,但最高法院和二審法院都認為,蕭擔任職業駕駛,有義務留在現場釐清肇事經過和責任,認定他肇事逃逸,依公共危險罪判刑一年、緩刑兩年,全案確定。
蕭姓計程車司機去年四月在萬華區載三名酒醉乘客前往新北市中和區,途經西園路停等紅燈時,其中一名乘客突然打開車門要下車,後方黃姓機車騎士閃避不及,直接撞上計程車門,人車瞬間倒地,腿部還有多處受傷。
蕭和乘客都下車查看後,蕭未留聯絡方式先行離開,事後被檢方認定涉嫌肇事逃逸,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
蕭否認肇事逃逸,辯稱因乘客無預警開車門造成事故,他下車查看,並請三名乘客妥善處理,這不是他的問題;且當時路口車子很多,車子停在路中央會造成車流堵塞,被害人也拍攝雙方車損狀況及乘客照片,他才先離開。
一審法院認為,機車騎士的受傷與蕭姓司機無關,且蕭已經下車查看,不但看到機車騎士起身拍照蒐證,也要乘客好好處理才離開,無肇事逃逸的犯意,判決蕭無罪。
但二審法院認定,三名乘客因為酒醉失去理智,才會突然開門下車,無法處理交通往來安全、協助被害人就醫的事宜;依照蕭的執業經歷,應知道留在現場可協助釐清肇事過程和責任,卻未留下資料就離開,顯示是為了避免負擔後續出庭作證等法律程序,逃逸意圖明顯。
法界人士指出,汽車突然開車門,致後方機車騎士閃避不及撞上倒地受傷,法院多會認定駕駛須負責任,刑事部分以過失傷害等罪判刑,民事部分也要賠償,前陣子還曾發生機車騎士受傷成植物人,法院判汽車駕駛賠償一千多萬元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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