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逃舉證的責任是警察還是傷者?
現場都沒監視器也沒證人,單憑傷者口述的車號、車型、車色有可能會起訴判刑嗎?
肇逃者自行將車修復再到案,該如何舉證與車禍有關?
車主到案堅不透露駕駛為何人該怎麼辦?法律又是無罪推定與不自證己罪原則。
拜託有經驗的人回答了 謝謝。
2.舉證責任在檢察官,不是警察伯伯。
3.不自證己罪,是指被告不用積明證明自己犯罪<--他人可是有義務積極證明。
4.受傷的人,去法院之後會轉成證人,就是人證了。
人證可以講出車號、顏色及車型,基本上要矇中機率很低。<--可信度很高
5.車主打死不講駕駛者是誰,可能會觸犯刑法蔵匿人犯罪。
6.刑事訴訟法有規定證人拒不到庭陳述,可罰新台幣3萬元,可連續處罰。
(1)車主到庭後,亂講,就是觸犯偽證罪。<--台灣法律允許被告胡說八道,但證人不行。
(2)車主到庭後,堅不講出駕駛者是誰,在刑事訴訟法已構成有串證之虞,符合羈押要件。
肇事逃逸罪變重了,6月以上,基本就是易科罰金起跳就是18萬元,如果態度不好,被法院判
到6月以上,就不能易科罰金,只能進去當「同學」。
ps:我沒有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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