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接到了一張罰單,印象中應該是5、6年來的第一張(開車已經十幾年了)
3張小朋友即將離家出走......
事情是這樣的:
國道十號的燕巢交流道有很長的平面連接道路,然後才上匝道。
請問,此時違規(跨越槽化線)是屬於33條的:行駛「高速高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嗎?
還是平面道路?
又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4條的規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之轄區,以路權範圍及與其他道路交接點為分界點。」
所以妳所提到的「國道十號的燕巢交流道有很長的平面連接道路」有可能是屬於交流道,但因為我是台北人,對妳所說的那地區不是非常了解,所以那段很長的平面連接道路如果屬於交流道的一部份的話,就還是算高速公路的一部份,他的起點應該是那條連接道路與一般道路交叉的路口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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