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點是新莊堤外道起點
我是蠻想了解這算違規與否,是的話這影片有足夠證據力嗎?
維尼爸 wrote:
會不會車牌不清楚?...(恕刪)
應不至於,連youtube都能看出車牌了,我手上的原始檔更清楚得多
Cathy 744 wrote:
這是很明顯的公務員...(恕刪)
我是想說就算承辦警吃掉還有管道可以投書,沒想到市長信箱一樣沒用
單位回覆我列在最下面,滿意度調查回函我就直接說請機車族在新北市行走時自求多福了
louisno36 wrote:
直接打電話去請教哪...(恕刪)
連市長信箱都沒用了,我何必浪費電話費去自討沒趣

承辦員警回覆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您於2015-05-31 21:02檢舉之案件,因事實欠缺具體明確,處理結果如下:
處理情形:本案以不舉發為宜
違規事實:經檢視採證影片,違規事實不明確,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規定:「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爰本案以不舉發為宜;本分局非常感謝您對交通的關心及熱心舉證,祝您萬事如意。
投書市長信箱後的回覆
單位名稱:新莊分局
回覆日期:104/07/24 17:19
先生(小姐)您好: 按民眾之檢舉乃促請公權力發動之原因之一,交通違規事件是否取締、或以何種方式取締,屬交通稽查執行機關裁量範圍,而交通違規稽查執行機關於受理民眾檢舉後,如經查證屬實,應即舉發,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足資認定違規事實者,得逕行舉發,換言之,如無法認定違規事實者,應不予舉發,而查證時所用之證據方法為何,應如何調查,法並未明文,但應符合比例原則(參照行政程序法第36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至23條)等規定。 您所提供之車輛違規事實並未明確,相片無法辨識有違規之情,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規定:「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爰以不舉發為宜;本分局非常感謝您對交通的關心及熱心舉證,祝您萬事如意。
但如前面說的,因為對汽車來說兩車道右轉後變成一車道,靠外線的汽車難免得沿機車道走一小段再漸漸匯入內車道,這樣車流會比較順暢。如果硬是強要汽車在過了這個路口就馬上要進入內車道上,一步也不能跨到機車專用道,那只是讓路口塞成一團,連機車也不會比較好走。如果影片中的汽車在沿著機車道走了幾十公尺就匯入內車道,那我覺得要指責他佔用機車道雖然有理但有點強人所難;而如果這車子一路沿著機車道跑了好幾百公尺,一點也沒有要切進內車道的意思,那這就沒話說,擺明了是佔用。
可是樓主的影片就只有剛過路口那幾秒,看不出來汽車車主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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