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日前下交流道時,遇到了軍車違規插隊,當然檢舉。但是目前所得到的回應是這樣的:有關您檢舉交通違規1案,查復如下:一、 本案經檢視所提供之資料,依據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1 條將另函轉所屬憲兵隊依規定辦理。二、 另已責成所屬持續取締,以維護行車秩序及安全。三、 謝謝來信關心警政交通,敬祝 順心如意。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 敬復但顯示,並未製單,是否代表著沒有開單?想問問大家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1條:「軍用車輛及軍用車輛駕駛人,應遵守本條例有關道路交通管理之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及憲兵指揮。國軍編制內之軍用車輛及軍用車輛駕駛人,違反前項規定之處罰,由國防部定之。」回覆得還蠻清楚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