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兩個月前,一個不算熟的朋友在在奇摩拍賣上賣她的BMW520,結果被歹徒以試車為由把她的車子強行開走,車主男友為了攔下歹徒,還被拖行了幾十公尺,這個事件已經算舊聞了(請見新聞連結),不過事情的發展還沒結束。
我們大家都以為這案子很難破,沒想到後來歹徒還真的被逮到了(請見新聞連結),無奈她的車子已經被賤賣,2005 BMW520贓車居然只賣了十萬元!一般人的想法可能是既然車子被搶,那至少保險可以理賠吧?所以就算車子找不回來,大概也不會血本無歸。問題就出在這兒了!
「根據我們的條款,你們這次損失屬於買賣行為,所以不在我們理賠的範圍之內」保險公司如是說...
我後來蹍轉聽到這樣的結果也為之傻眼,所以好奇上網查了一下還真的有這樣的條款...
(我不清楚鄭小姐保的是哪家,所以參考了台灣產物保險網站 http://www.tfmi.com.tw/tfmidocs/public/pro_data/0401_0406_C.htm)
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 (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二、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三、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被保險汽車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
四、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五、輪胎、備胎 (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 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
六、被保險汽車因被保險人之同居家屬、受僱人或被許可使用之人或管理之人等竊盜、侵佔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被保險汽車因車體損失險甲式、乙式或丙式所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裝置於被保險汽車之零件、配件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
二、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所以鄭小姐還是拿不到一毛理賠,現在只好繼續乖乖繳車貸,祈禱奇蹟出現愛車能趕快找回來...
如果您有時間,把保險條款拿來詳讀一番,可能也會有不同的發現,您的權益或許和您想像的不太一樣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