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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淚教訓〕保險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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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個月前,一個不算熟的朋友在在奇摩拍賣上賣她的BMW520,結果被歹徒以試車為由把她的車子強行開走,車主男友為了攔下歹徒,還被拖行了幾十公尺,這個事件已經算舊聞了(請見新聞連結),不過事情的發展還沒結束。

我們大家都以為這案子很難破,沒想到後來歹徒還真的被逮到了(請見新聞連結),無奈她的車子已經被賤賣,2005 BMW520贓車居然只賣了十萬元!一般人的想法可能是既然車子被搶,那至少保險可以理賠吧?所以就算車子找不回來,大概也不會血本無歸。問題就出在這兒了!

「根據我們的條款,你們這次損失屬於買賣行為,所以不在我們理賠的範圍之內」保險公司如是說...
我後來蹍轉聽到這樣的結果也為之傻眼,所以好奇上網查了一下還真的有這樣的條款...
(我不清楚鄭小姐保的是哪家,所以參考了台灣產物保險網站 http://www.tfmi.com.tw/tfmidocs/public/pro_data/0401_0406_C.htm

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 (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二、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三、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被保險汽車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
四、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五、輪胎、備胎 (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 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
六、被保險汽車因被保險人之同居家屬、受僱人或被許可使用之人或管理之人等竊盜、侵佔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被保險汽車因車體損失險甲式、乙式或丙式所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裝置於被保險汽車之零件、配件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
二、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所以鄭小姐還是拿不到一毛理賠,現在只好繼續乖乖繳車貸,祈禱奇蹟出現愛車能趕快找回來...
如果您有時間,把保險條款拿來詳讀一番,可能也會有不同的發現,您的權益或許和您想像的不太一樣喔!
2007-11-19 9:45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血淚教訓 陷阱
看起來"像是"保險公司在玩文字遊戲,而且有企圖規避理賠的感覺。我是不清楚相關法規,不過保險公司既然說因買賣而引起的,但你朋友"買賣行為並沒有完成"(應該還沒簽約吧?),而是在過程中被偷(搶)走,怎麼算是買賣所造成的損毀減失呢?這個條件應該是指買賣期間所造成的碰撞,或者價差等等的問題才是,而不是買賣根本八字也沒一撇就被偷或搶,就得自認倒楣。建議還是將相關法條和律師研究清楚,再看看是否有反駁保險公司這個理由的可能性。
不過在條約裡面有些出有關買賣的存續期間
概括了買賣期間的一切
要能索賠
必須另尋途徑吧
在保險時與保險業代的所有對話請用錄音筆錄下

並在內容中要註明對方願意接受錄音

然後對內容合約有疑問的地方請業代解釋

並提出可能狀況請業代答覆

如此一來既不會掉入文字陷阱

二來可以證明你的認知是業代所認同的保險要件之一

那.....為何還要繳車貸??
如果不繳呢??查扣嗎??查扣也沒車阿~~~
換誰傷腦筋??
lion.wnc wrote:
那.....為何還要...(恕刪)


沒車可扣時.
銀行還是會對車主或連同保證人追償.
有車可扣時.車輛殘值不夠還清貸款部分.
一樣會被追償.....
yuchihwan wrote:
在保險時與保險業代的...(恕刪)


我想這是沒什麼用處的
所謂的錄音是針對保單條款無敘述的
不保事項已經這麼清楚了
不太可能用所謂的錄音反駁
再來大部分的人買保險幾乎不可能看保單條款的
但理賠爭議往往由此發生
建議大家買保險多多看保單不保事項吧

個人補充一下
在下也是做保險的
我今天才注意到有這條款
真是有夠不專業的
感謝板大的提醒

剛剛找了法規 那條是屬於竊盜險的範圍 而樓主此情形不構成竊盜

樓主可就"買賣期間" 來打官司
如 若買賣不成 而車主不想賣了 之後自己開 難道這也算買賣期間 ?
是以"意願" 或者簽約過戶為準 很有問題
+++++++++++++++++
很顯然她不是該賠的車主。

又是一件不懂法律規定的一般民眾被稍微知道皮毛的保險業代或理賠呼愣的案例。

首先我們先針對台灣產物保險公司關於汽車竊盜損失保險的不保事項來討論。
我想大家應該有注意到他裡面所寫的不是一般的買賣行為,而是規定所謂的「附條件買賣」。
所謂「附條件買賣」是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6條的規定,是指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
所以跟一般平常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買賣行為是有些許不同的。

所以在這個案例中,根本就不符合「附條件買賣」的規定,甚至連一般的買賣契約是否成立,都還是有問題的。
買賣契約的成立,必須是在買賣雙方對於交易的物品及價格取得共識,並且向對方表示願意以該價格交易該特定物品,這時候,買賣契約才算是成立。
在本案中,對方是「佯稱試車 搶車落跑」,那就已經構成刑法第325條的搶奪罪,就屬於汽車竊盜損失保險的理賠範圍。

但是,
以上所講的一切都是以假設新聞報導的內容屬實的前提下來做的說明。
因為在一種情形下,保險公司確實是可以不用理賠的。
在本案警方破獲的新聞中,有提到:
「警方深入追查,發現3嫌另於9月19日,經3度看車,在彰化縣花壇鄉一家中古車行,以芭樂票為幌子,騙走一輛BMW休旅車。」

在這樣的情形下,因為買賣行為已經完成,在妳交車給對方的時候你是心甘情願的,對方就不會構成竊盜或搶奪,當然事後發現根本是騙局一場,對方就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的詐欺取財罪。

在這種情形下,並不屬於汽車竊盜損失保險的理賠範圍,保險公司就會拒賠。甚至,在大部分案例裡,由於沒有構成社會矚目的程度,所以警方也不會努力去調查,所以很多受害人也沒辦法證明他是被騙了,只會被單純的認定為買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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