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用這條
停車不依規定
開單 2015/11/16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因某項需求
前陣子經常路過此區域
附近車位極度難找~滿滿滿
但是卻發現
此處身心障礙專用機車停車位
常被占用
也曾經目睹騎乘三輪機車的人士
因違停車輛眾多
造成
無車位可停的窘境
剛好多日會在此處出沒
就每天來此了解一下違停情況
此外
因為部分機車並非停放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內
而是停在通道處
不知該使用何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因此
撥打110通知警察前往取締
並於現場了解開單情況
卻發現令人驚訝的案件處理方式
此令人驚訝案件處理方式
竟然發生第二次
這已經是一個月前
近日路過發現
違停車輛已經減少許多
成效不錯
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
請給真的需要的人停
我們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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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檢舉
現場車輛違規停放方式
撥打110前
先將所有違停車輛拍攝一遍
依檢舉要求
車號清晰~地點清楚~地上標線清楚~以備不時之需(最後說明)~





已撥打完110
等待警察前來的同時
已有部分車主前來取車離開



警察抵達
開出一張罰單同時
四位年輕男子快步出現
其中一台車已經開單完成
其他三台車因此逃過一劫?!
移車離開
只剩下被開單的男子
坐在機車上抽抽菸看看天空







警察騎乘機車離開後
經檢視
現場違停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之車輛已確實開單完成
卻發現....


此時發現
此輛停放於通道之機車
警察並沒有開出罰單

再次
致電110
通知車輛違規情形~地址~及車號~
警察再次前來取締
卻停留許久未提筆開單
感覺為了如何開單而困擾
不知該使用何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期間
年輕情侶前來取車
詳細閱告發單
並詢問現場警官罰單金額


三分鐘後
第二位警官抵達
討論許久
看來第二位警官比較有經驗
順利開單完成


以上為第一次撥打110的經驗
第N次路過
因時間緊迫
拍拍照就走了






第二次檢舉
就發現機車通通停在通道
以為不會開單
一樣先拍攝所有車輛照片~以備不時之需(最後說明)~
再撥打110
請求警察前往開單取締






警察未開出罰單即離開
再次致電110
告知所有違規停車之車號及違規內容

第二位警官抵達開始開單
部分車主剛好前來移車
警官開單完成即離開





心得
撥打110
請詳細說明
違規地點
違規項目
最好附帶違規車號
有助於警方開單
另外
我很少會打電話麻煩警察
警察很忙
拍拍照回家上傳就好了
後記
我作了一個夢
話說從前從前的某一天
警察正在此處開著紅單
這時剛好有4位年輕人回來牽違停的改裝機車
3台機車停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內(年輕人A與B與C)
1台機車停在人行道通道上(年輕人D)
年輕人A的車已經被開單了
既然都付停車費了
就停久一點吧!
就在車旁摸摸車子抽抽菸看看天空照照鏡子冥想一下
順便把紅單收好
年輕人B與C與D尚未被開單
很迅速地就把機車牽到路邊聊天等年輕人A(動作很快很迅速喔~)
年輕人B說~是要多久,怎麼還不牽車出來(說的是年輕人A)
年輕人C說~快啦!(看向年輕人A)
此時
年輕人A慢慢地牽著車騎了過來
年輕人D說~你看~就跟你說會開單吧!(年輕人D自己將檔車停在人行道上)
年輕人A看向開完單的警察騎車離開
年輕人A說~停在通道的車沒開耶~
年輕人A說~停在通道的車沒開耶~
年輕人A說~停在通道的車沒開耶~
以備不時之需的意思是
避免因為警察抵達現場的時間差
導致部分違規者未被警察開單
以失公平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
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
元罰鍰。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
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
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
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
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