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件編號 A10407130106 收件日期 20150713
案件來源 違規舉發 完成日期
回覆內容:
先生(女士)您好 檢舉車輛交通違規案,經查閱舉證相片未顯示車輛超越停止線前、後之情形,無法舉發。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敬啟 104年7月13日
進入案件查詢發現該車是違規紅燈左轉,但是主題和內容寫成紅燈右轉(寫錯就不能舉發?)
主題 紅燈右轉
違規地點 永康區 復華三街與復國一路
違規時間 2015-07-06 16:52
違規車號 BW?-xxx
內容 復華三街往東與復國一路口,紅燈右轉
基本上你車輛停止前應該會有紅燈狀態跟停止線位置,再來就是違規車紅燈狀態左轉的事實!
基本上停車前同時有拍到停止線紅燈就應該要成案!
台南地區承辦的員警很多都找理由,然後相對降低承案件數!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檢舉 闖紅燈(包含...(恕刪)
有時是車停了之後過了好幾秒才跑出一台趕死隊,為了節省檔案大小才沒把停車前影像剪進去,很奇怪是為何一定要拍停止線?所以闖紅燈,紅燈右轉,紅燈左轉,只要看不到停止線都算合法?很奇怪的邏輯
PS:已申訴,也成立了
收件編號 A10407030116 收件日期 20150703
案件來源 違規舉發 完成日期
回覆內容:
親愛的市民您好: 有關您於7月3日反映案件,已依規定舉發。另為避免日後民眾申訴案件之爭議或為行政訴訟案件之證據,請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2條、第23條規定,提供正確身分及聯絡電話,以便聯絡。感謝您對市政的關心並不吝建言,至表謝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敬啟 104年7月17日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敬啟
104年07月18日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檢舉 闖紅燈(包含...(恕刪)
沒寫
一、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一)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 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 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採證照片或錄影),並請檢具。
三、補充說明:
(一)同細則第21條規定:「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應依第7條、第8條規定,移請該管機關處理。」
(二)惟同細則第23條規定-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
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七日之檢舉。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份。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四、違規事實之認定:
(一) 如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宜需檢附攝取連續採證照片或錄影資料為憑,俾免爭議。
(二)另係違規停車者,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
(三)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及違規事實如係紅線停車、黃線停車、公車站牌10公尺內停車等),一併涵括擷取入鏡,俾足以證明其違規行為。
(四) 為利查證違規事實,請以個人所有拍攝之原始採證照片(影片)進行檢舉,勿以連結網址或網路影片作為交通違規證據資料,以前述連結或網路影片檢舉者,將視為資料不齊全應補正案類。
(五)如檔案過大建議將影片擷錄片段上傳即可,以避免因容量過大而無法上傳。或以製成光碟的方式,寄至交通警察大隊(臺南市南區興隆路333號)收。
(六)民眾若有具體違規地點、時段,歡迎隨時撥打110或06-2629292、06-2629393電話報案,本局或交通警察大隊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民眾報案後,將立即通報所轄區分局派員警前往查明處理,以維護大眾用路權益。
民眾對系統有任何反映事項請mail聯絡交通警察大隊承辦人: shyhlong@mail.tainan.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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