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在一條無任何燈號的十字路口,時速約20~30左右,在過中線時被一輛機車阿伯.
撞到左後車門與後葉子板部份,對方阿伯人倒地有些許擦傷.阿伯年約50~60左右
後來到警察局做完筆錄後出來,問阿伯說現在要怎解決?
阿伯說發生這種事大家也不願意,雙方各自處理維修費就算了,本來想說他賠個兩三千,我自己用粗臘打一打就算了!!
我一聽,就想沒得談了阿伯完全不覺得他有錯!!
阿伯因沒有保財損,而我的第三人無保險汽車碰撞(代位求償險)就符合了
我就留下一句,我保險公司會跟你談,我人就走了!!!
送車廠維修完,車廠人員請我寫一些資料,疑??~空白合解書?還要我簽在甲方,(甲方賠償乙方)
車廠說是保險公司理賠要求寫的,當下打電話問,理賠人員說因為肇責未出來,這份合解書也不一定會用到!!
我說等確定我再簽吧!.....
過幾天後,理賠人員補寄一份合解書,這次就不是空白的了,
內容:在某年月日,甲方-我,所駕 "車號"自小客車 在某路段發生事故,至乙方 機車阿伯 體傷及機車受損
雙方同意合解 甲,乙同意各自處理等............
奇怪這份合解書上怎麼我變肇責最大的車主了,後來打電話問理賠,合解書是什麼情形??
因為肇責要等一兩個月,而對方有受傷的情形下,保險公司是希望我們雙方各自處理,
而我修的維修費由保險公司吸收,我不用出到任何費用,
我問,這樣我明年保費不就會提高嗎??理賠說對.....
想請問一下各位比較了解的網友大大,是理賠人員便宜行事,我等肇責出來比較好!先不要簽
還是我應該簽那份合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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