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3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一、三款應該都可以吧!危險駕駛給他催下去!紅燈未依兩段式左轉只是加菜罷了!還用鑽車縫方式左轉真的是標準的不要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