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件編號 201504220104 收件日期 20150422
案件來源 違規舉發 完成日期
回覆內容:
先生(女士)您好 有關台端檢舉 號車變換車道未依規定打方向燈案,查該違規地點路段因道路施工縮減車道,不宜舉發。 感謝您的建言!謝謝!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敬啟 104年06月16日
不知是根據哪一條法令???
不過倒也不是每個分局都處理的不盡人意吧。
我6/14檢舉的,6/15就回覆處理好了。
收件編號 A10406150019 收件日期 20150615
案件來源 違規舉發 完成日期
回覆內容:
先生(女士)您好 台端2015/06/15來文案號: A10406150019 AAAA-AA 闖紅燈洽悉,您提供之寶貴意見,是我們施政的重要資訊,也是決策的重要參考資訊。 本案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及同細則第23條規定處理舉發。感謝您的建言!謝謝!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敬啟 104年06月15日
這個應該是仁德區的,一次七件闖紅燈都回覆完成。
處理時間不到一天。
中西區的回覆平均是兩天。
善化區的平均七天。
國道的平均是七天。
目前就永康分局的最慢,平均兩個月。
有時會想:(乾,是那個小屁孩不戴安全帽又蛇行,我才檢舉的,
這樣檢舉個未戴安全帽是可以拖多久,又不是檢舉旁邊的阿婆。)
諸如次類的。
不過說真的,笑笑就好。
RYAN14875 wrote:
收件編號201504220104...(恕刪)
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
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八、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示行駛。
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因為施工導致未使用方向燈變換車道 可能符合第八及第十五款 不舉發是有法源依據 也還可以接受
樓主就當兩車道併入一車道 依規定是依序進入 直行車道沒有優先權 也不需要打方向燈喔
但如果肇事 還是可以主張因為對方沒有打方向燈提醒你 所以有肇責
警察單位只管有沒有違規 不討論責任 責任是法官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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