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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了七年的車,卻在一次超車後遭開單...

各位前輩大家好,
小的昨天晚上進修後返家途中,在台中教育大學附近遭員警無端攔查。原本心想也無違規,可能只是例行性攔查,結果我被開了一張連員警都不知道多少錢的罰單。

事情經過是這樣,下課後我一如往常騎車回家,在教育大學路口與警員一同等紅燈,起步後不久,有一輛車插到前面右轉,我看了一下警員,看他有沒有要比我先往左切,沒有,我就往左邊先超過他,之後就被攔查了。

他先要我出示證件,而也如第一段我說的,我也沒有違規,就自然配合攔查,結果他開始瘋狂看我的機車,之後說你有改燈,我要開你更改燈具!

我整個冒出一個超大問號!!?這台車我大一下購入,至今已經七年。我因長期台中-霧峰往返,為了雨天能見度,改了黃金燈泡。小燈則是換了藍色LED小燈。過去七年,遇過無數次警察臨檢皆未被告知說燈具違法,也未曾被舉發過。結果昨天只是看了一眼,就被開了一張。還走到車尾要求我打方向燈給他看。

我也向員警多次解釋,並問他說為何過去臨檢攔查都無違規,到今天卻違規?這也不是近期才改,改七年了。而且也不是改HID,只是更換了大燈顏色,增加雨天的反射,並無刻意提高亮度,角度也是請YSP做調整,避免打到對向來車。

但員警仍堅持開單,我看他也不想多聽,就詢問他請問這張單要繳多少?員警的答案更讓我傻眼了,他回我:"大概一千左右吧"
你都要開我單了,卻連金額都不知道?!

遇到這種事真的千百種無奈,當初年輕,所以小燈用藍色,經過此次事件,我會把它改回正常白光。但是黃金大燈究竟合不合法?

爬了許多文,許多車友都說是合法的,但要看條子心情...難道出門就該先擲杯嗎...

騎了七年的車,卻在一次超車後遭開單...
騎了七年的車,卻在一次超車後遭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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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更新:

今天下班後我是會把藍光改成白色小燈,但請問黃金燈泡究竟合不合法?
昨天詢問警員,他也講的不清不楚。

再者,上來詢問也不是要取暖,我也沒有抨擊警員不對。
只是對於執法不一表達看法,並且詢問是否需要連同大燈一起變更而已。
跟網友取暖也不會被消單,單純想解決問題而已,請不要誤會了。

中午再更新:

趁中午休息時,去了一趟公司附近的派出所詢問,接待員警也是一臉不敢相信被開這單。
但我想單都被開了,就詢問他改善辦法。
所以中午也去附近機車百貨買了白光LED裝上去了。
至於黃金大燈,該員警表示:並無違法!!

以上,謝謝大家的回覆。

至於那些回文較為偏激的人,我就不予以回應了。
小燈亮度僅比傳統小燈亮一點,並不到刺眼。
車燈與原廠同瓦數,照射距離也是給原廠調整,並沒有打鳥。
上來詢問不是要取暖,只是想詢問其他網友的意見。
也很謝謝某些網友提供意見,並告知違規事實。
大一我沒注意到的,七年後出社會現在注意到了,也立即改正了。
以上,感謝!!
2015-06-09 10:36 發佈
要改就要有被開單的準備,之前沒被抓,不代表是合法

這員警應該要好好的表揚一下才對,怎麼不來台北這邊抓,業績應該更好

FattyDog wrote:
各位前輩大家好,小...(恕刪)


以前不抓 , 不代表合法 ~


3. 機車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3.1 頭燈:
3.1.1 應為單燈式,或二燈式對稱裝設。
3.1.2 燈色可為白色或淡黃色,二燈式左右燈色應一致。
3.1.3 裝設位置:近光燈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二公尺以下;下緣應在0.五公尺以上。
3.2 尾燈:
3.2.1 燈色應為紅色,頭燈開啟時,尾燈應同時開啟,且不可單獨熄滅。
3.2.2 裝設位置: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五公尺以下;下緣應在0.二五公尺以上。
3.3 煞車燈:
3.3.1 燈色應為紅色,亮度應較尾燈明亮。
3.3.2 應為單燈式,或二燈式對稱裝設。
3.3.3 裝設位置: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五公尺以下;下緣應在0.二五公尺以上。
3.3.4 機車煞車作用時,煞車燈應為續亮,不得閃爍。
3.4 方向燈:
3.4.1 燈色應為橙色。
3.4.2 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二公尺以下;下緣應在0.三五公尺以上。
3.4.3 閃爍次數每分鐘在六十次以上,一百二十次以下。
3.4.4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之新型式機車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之各型式機車應符合下列規定:前方向燈之照明面內緣距二十四公分以上;後方向燈之照明面內緣距十八公分以上。
3.5 號牌燈:
3.5.1 燈色應為白色。
3.5.2 號牌燈應安裝於車後號牌上方、下方或左右兩側。
3.5.3 應有適當覆蓋保護且光型應不影響後方來車之行車視野。
3.6 後方反光標誌:
3.6.1 機車後方反光標誌反光顏色應為紅色,且不得為三角形。
3.6.2 反光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0.九公尺以下;下緣應在0.二五公尺以上。
4. 車輛因行車安全或特定操作之需,得裝置符合下列規定之輔助燈光與標誌。
4.1 大型汽車及拖車輪廓邊界標識燈(End outline marker lamp):
4.1.1 顏色在前方者應為白色或黃色、在後方者應為紅色。
4.1.2 裝置位置以能表示車輛寬度為前提並盡可能接近車頂裝設。

limiyo wrote:
3.4 方向燈:
3.4.1 燈色應為橙色。...(恕刪)


藍色為小燈,不是方向燈,我的方向燈為原廠。
恭喜你國庫進帳了一筆..
許多燈具不抓不代表合法...
跟hid是一樣的道理...一堆人也是裝上車子..但是明明不合法阿
抓到就認了吧
七年了多少員警放過你..你應該抱持著感恩的心...
FattyDog wrote:
我因長期台中-霧峰往返,為了雨天能見度,改了黃金燈泡。小燈則是換了藍色LED小燈。

藍色LED小燈跟能見度有關???

反正改了就會被開單 , 尤其是藍色的那種......

FattyDog wrote:
各位前輩大家好,小...(恕刪)


自己都說"改"了,還有什麼好上來取暖的?
根據交通道路處罰條例,只要是與原廠出廠不符的,都算非法改裝
燈泡、輪胎、煞車皮只要改用非原廠的,都可以開罰
逕自加裝腳踏墊、加裝檔泥板,都可以開罰
甚至連出廠時原廠張貼的靜音與節能標章如果自行撕除,都可以開罰
今天下班後我是會把藍光改成白色小燈,但請問黃金燈泡究竟合不合法?
昨天詢問警員,他也講的不清不楚。

再者,上來詢問也不是要取暖,我也沒有抨擊警員不對。
只是對於執法不一表達看法,並且詢問是否需要連同大燈一起變更而已。
請不要誤會了。

FattyDog wrote:
今天下班後我是會把...(恕刪)


都說了,只要是與原廠出廠不符的東西,都是非法改裝

E39520 wrote:
都說了,只要是與原...(恕刪)


瞭解了,今晚會一併更換,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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