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家
小弟我5/1 在台北被警察舉發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1項12款 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雙白線)行駛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
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
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
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
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
但我覺得我沒有跨越,警察就說他有看到
也爭不贏他,只能默默的簽收啦
問題是開罰單不用附照片嗎?
這是我比較有疑問的地方
請大家幫我解答。 謝謝
但是幾乎80%會被駁回
因為申訴是警察單位自己回
不是其他單位當公道主
再來如果你還是不服氣
就提起 行政訴訟
雖然麻煩跟耗時
但是你有相當的贏面
因為現在大部分的法官的見解
都是要有直接的證據力的證明影像
才會有可能判警方勝訴
警方拿不出影像證據
被法官判撤銷罰單的機會非常大
個人是建議你先繳錢
再申訴
申訴不過再提行政訴訟
讓警方知道
現在時代不一樣了
不是警察說的算
是看證據講話的
PS:別炮我
個人每月檢舉交通違規數十件
深深覺得證據要充分
個人檢舉的案件
有一點疑慮的
個人就不送...
以免被警方退票
浪費彼此時間跟精力
因此既然警方對檢舉案件
審視嚴格
依法行政
那希望警方自行執法
也要比照辦理
有證據再來開單
不要只憑警察個人自由心證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