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時間:2015/4/19 晚上約9點
地點:彰化交流道北上處
行車記錄器約20S處
內車車道T牌休旅連切2車道轉換到外側車道,原本已注意到此台車不敢再行加油提速。但想說車距過短應該不會再切過來,但沒想到還真的要硬切兩車道,按喇趴警示也不理會。 車上有孕妻行車安全至上不敢硬擠,便輕踩煞車減速度。
還好趕快用行車記錄器記錄下來以免被洗掉,這樣可以提供給警察檢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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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情緒管理不好,但為了安全也放慢車速讓人切過,感謝網友的指教,並指導如何檢舉,有缺失的部分本人也會痛定思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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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5
剛收到線上系統檢舉通知結案,上網查一下回覆如下:
您好:
您於103年4月21日在國道公路警察局網路線上服務系統檢舉交通違規1事,答復如下:
一、 有關您檢舉5**7-G*號車,於本(103)年4月19日21時0分,在國道一號公路北向197公里處,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違規1案,經審視採證錄影資料顯示該車違規行為明確,足資認定違規事實,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製單舉發在案。
二、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安康。
感謝minchia1326網友指導並傳送該車的監理所線上查閱的詳細資料(maybe??)給我,也感謝本大樓的網友指點。
大樓內有蠻多人說檢舉不會過,但我想是因為有附上該車的詳細資料(內容有該車主先前的兩件未結案違規事項),可能讓警方認為該車駕駛屬危險駕駛,才增加檢舉成功的機會。當然minchia1326大大幫忙提供的文字敘述,與違規法條也大大的幫助了可能成案的機率。
當初建議警方的違規內容為:
第四十三條??。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保持車距迫使他車減速讓道,更何況還連切兩車道)
但警方最後是以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製單舉發
希望可以成為大家以後檢舉成功的範本之一。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保持車距迫使他車減速讓道,更何況還連切兩車道),
記得把檔案件及成100MB內,上傳後要去收認證信並點及回傳.
等一下私訊給樓主,再檢舉時一併付給警方.
檢舉網址:http://www.hpb.gov.tw/files/11-1000-225-1.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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