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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車這樣切車道,害車主差點撞側欄


我朋友上周假日去金山萬里旅遊,行經台2線基金公路下坡段,路上車子雖多但不至於塞車,

結果遇到這台神車,說換就換,差點被逼去撞側欄噴下去填海....




2015-04-20 10:52 發佈
還有 伸出左手~~ ....
PenYin wrote:

我朋友上周假日去金...(恕刪)
HI I am Gary!~ http://mussod.pixnet.net/blog
好像故意的吧~~~
還有舉手致敬吔~~~
樓主跟朋友好好研究一下吧
你在它死角,神車也沒做到充分確認旁邊有沒有車,一般碰到這種車可以的話請喇叭按住不用放,寧可叭到它嚇到龜縮回去,它失控也好別害了自己.
神車無誤~~還舉手的意思是?BABY~好了拉很好聽~~
請用第四十三條檢舉他 =>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
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
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
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
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
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
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這種人一看就是切換車道的經驗不足,下次就算生氣也不要貼那麼近了,搞不好前車腳一麻煞車太重,撞上去你還要賠...會氣死!
這種的,你只能將影片剪去檢舉,開他一張罰單。或是,撞下去,跟他耗,看誰責任多,用時間跟金錢來讓它付出代價?

可是,你最後去追他,這就算兩敗俱傷了,結果勒?

Accipiter wrote:
你在它死角,神車也...(恕刪)


你在它死角+1
視覺死角+1
我覺得是不小心的
大家開車平安,人沒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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