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日期 93年12月15日12時40分
違規地點 文林路
違規事項 行人未依照標誌標線或不遵守員警指揮
依照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1款罰緩新台幣300元整
通知時間 96年10月26日
我收到掛號信的時間 96年11月1日
-----------------------------------------------------------------------
先說明..我是一收到罰單就去繳的..
基本上我收到罰單的機會也很少..因為平常我不開快車,不騎快車
不闖紅燈.
拿到駕照12年
我只收過一張違規停車還有一張逆向行駛的罰單(初到台北市)
剩下的都是車車被拖吊...
離開台北市也快三年了..很突然又收到這種罰單
我覺得比較詭異的地方是
1. 93年12月15日..這天是禮拜三,12點40分是上班時間,我公司在天母,平常經過文林路都是騎車或開車經過,甚
至我很少去走文林路,因為很塞車,我通常都下百齡橋第一個紅綠燈就左轉了.所以中午時間我走路經過文林路,
三年前的事情我不敢說我記的多清楚,但是至少這是很低的機率
2. 掛號信內容只有一張罰單,沒有本人的簽字以及任何照片佐證.我不知道這張罰單是如何產生的
3. 我在94年4月離開台北,所以他若要通知我繳交罰單,應該都是寄到澎湖縣的地址,我家不可能都沒收到,93年的
罰單到今年才通知要繳,而且是考驗本人的記憶,誰記得三年前的當天是否有經過啥路阿?
4.打電話去問要申訴等等.給的電話通通是付費電話,外縣市打進去超貴,用手機打打不了多久就超過300元了.申
訴ok反正你要自己帶一堆東西親自跑一趟或者郵寄過去,申訴完成,就不用繳300元而已..隨便弄一張罰單來,就
要人民跑來跑去.這些精神損失不用賠償嗎?
一張300元的罰單,實在很懶的跑來跑去.尤其現在又是回澎湖了.文件來往通訊等等都不方便.我想到最後我會認賠就繳了這張罰單
我要抱怨的是
1.罰單ok.但是你要給我證據,就算是逕行舉發,也要當場我簽名吧.隨便用電腦列了張單子,就要我繳300元
2.警察單位有點像詐騙集團,電腦隨機列了幾張單子,寄送給100000個人,只要有1/10的人跟我一樣認賠去繳了這
300元,那利潤還滿可觀的
3.紅單滿天飛,民眾申訴除了免罰之外,並沒有人受到懲處.那民眾的精神損失誰賠償(像我家就為了這張300元的罰
單差一點鬧家庭革命,我父母都是屬於比較單純的公務員,像上次我老爸收到的罰單上面車號不是我們家的,他也照
樣去繳了),人民有違規要受罰,但是員警亂開單甚至亂打單卻不用處罰.這根本就是國營的詐騙集團.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