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如下:
本人於今年2月9日下午3點行經此南下路段,因前方有一龜速車,且車速忽快忽慢,本人未免造成後方車輛困擾,所以當前車車速降低,本人即鬆開油門但不採取煞車方式,即可達到降低車速,此一環保方式會有拉近車距但在安全範圍內
但日前本人收到 國道頭城分隊警員 周文明 所開出未保持50公尺車距之告發單 (國道警交字第 ZIC13xxxx 號),但昨天4月6日你們又公開於大眾新聞前呼籲:
警方表示,行駛雪隧應保持「正常車距」,離峰時間為50公尺,尖峰時段在20公尺以上。在雪隧壅塞時,警力配置及勤務規劃以「維持交通順暢」為主;在離峰時段,將針對龜速車與惡意逼車優先取締。( 中央社新聞 http://www.cna.com.tw/news/ahel/201504060185-1.aspx )
雪山隧道廣播也一直在說 [ 請維持正常車距.. ]
本人深刻質疑此告發單之正當性..? 我既不是龜速車,更沒有惡意逼車;還有何謂 [離峰時間] [尖峰時段]..?! 這在那一個路段有交通號誌告示 ? 或是那一條法規裡訂定 ? 還煩請釋疑 !!
如果沒有,那只有2種結論:
1. 告發單 (國道警交字第 ZIC13xxxx 號)開錯了
2. 你們睜眼說瞎話,公開說謊
我要看看又是那一種制式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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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雖然此張紅單到案日期為4/20,但早在上星期二 4/2 便已經先行繳納了,想說認了..!
只是沒有想到後來清明連假期間,政府官員竟然睜眼說瞎話,檯面上說一套,私底下作一套
今天下午快5點有回覆,不知道是否故意挑此時..? 一樣是前面列了一大堆交通條例,所以我只把後半段回覆全部列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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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經查如下:
(一)何謂「龜速」?眾說紛紜,並無標準定義;且車輛於同車道行駛,在無變換車道之情形下,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之保持,應以後車為重。縱使前行車輛之速率有低於最高速限之情形,但在不能變換車道之情形下,仍應與前行車保持合乎規定之行車安全距離。
(二)國道5號公路南向雪山隧道入口前及隧道內沿途每間隔約1公里即有設置「楔形安全距離辨識標線」,該標線之設置清晰完整,足供駕駛人辨識。
(三)國道5號雪山隧道行車安全距離之保持係以行車速率為行駛之依據,非以上下班尖峰或離峰時間為分界,容或台端有所誤解。而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小型車」在雪山隧道行車安全距離之保持除有因隧道內道路壅塞、事故或其他特殊狀況「導致車速低於每小時20公里或停止時」,應保持20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外,餘均應保持50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
(四)經檢視本大隊執勤紀錄,查當時該路段非有因道路壅塞、事故或其他特殊狀況導致車速低於每小時20公里或停止之情事,故旨揭車輛即應與前行車保持50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惟查該車當時與前行車之距離僅約18公尺,與50公尺之距離有明顯之差距,且前車之車行狀態正常,並無陳指慢速行駛之情事;是以,旨揭車輛顯已違反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大隊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依法舉發並無違誤。
四、綜上,本案違規舉發查無不當;感謝台端來信指教,敬祝行車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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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面可以看的出來,回覆的內容一樣是在鬼打牆避重就輕,所謂的龜速車也是從你們警方口中說出..
交通條例裡面我也找不到你們警方所謂的 [離峰時間] [尖峰時段]..
甚至於你們警方能夠直接判斷出車距約18公尺..這個實在是扯到離譜..!
就算我經過的時間是警方所認定的[離峰時間],那 在離峰時段,將針對龜速車與惡意逼車優先取締。這句話是說好玩的嗎..?!
下個星期我還會追本案聯絡人員:雷X強 先生,如果他不承認代表政府官方的中央通訊社報導,那就把此資料轉給中央通訊社,告知報導有誤,請修正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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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樓再次回文
這裡是01,所以我不會針對一些不看清楚別人的文章甚或斷章取義的人作回應
要裦或貶或酸,你高興就好..我只是把過程分享給需要的人,實際行動絕對比只出一張嘴的人來的好
1. 本人在上星期二 4/2 便已經先行繳納了..!
2. 之所以我先繳納的原因很簡單,因為我所知道的交通條例裡並無模糊空間
3. 因為後來清明連假期間,政府官員竟然睜眼說瞎話,檯面上說一套,私底下作一套
所以我的目的很簡單,請國道公路警察總局釋疑;
是
1. 告發單 (國道警交字第 ZIC13xxxx 號)開錯了
還是
2. 你們睜眼說瞎話,公開說謊
如果我錯了,既使罰3萬也無話可說
但是如果政府官員錯了,請改過 ! 不要再說一套,作一套,3千不必還我也沒關係(所以我沒有去到案處所申訴)
以下是我剛剛給首長信箱滿意度調查內最後一段:請問您對於國道公路警察局有何建議? 所作回覆
如果回覆只是應付塘塞怕擔責任,而不針對問題正面回答,那意見箱大可以廢除了,也不需要浪費你我的時間,關起門來,你們繼續作不知長進的公務員,我繼續做我的小老百姓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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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上午約11點40分直接去電本案連絡人員:雷X強 先生,接電話警員回覆不在,下午2點後再來電
下午3點多再次去電,與雷警員本人直接詢問,但並未有具體結論,最後告知會請發言人直接與我聯繫
下午4點左右,因為不在座位上,手機有未接來電顯示
晚上8點19分,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大隊交通組組長陳先生來電,整個通話時間約27分鐘
結論是: 4月6日的新聞槁是由他發出的,但中央通訊社當天的報導與他所發出的不相符有誤,談話內容當中確認,目前交通規則條例內並無規範定義所謂的 [離峰時間] [尖峰時段][龜速車],只要是車速在20公里以上,車距就是50公尺以上,並承諾會去電發文給中央通訊社更正,副本給我
全部總共有4段錄音,只是一直不知如何貼出..
截止目前為止,雖不滿意但尚可接受
1. 交通警員為依照法令的執法人員,非立法機關,不能夠去延伸或擅自修改闡釋法規
2. 遵照法規來使用道路,沒有模糊空間,受罰也理所當然,雙方不會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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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剛剛4點16分,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大隊交通組組長陳先生確實依偌來函


從一開始,我的認知就是:目前交通規則條例內並無規範定義所謂的 [離峰時間] [尖峰時段][龜速車],只要是車速在20公里以上,車距就是50公尺以上,所以我在4/2就已經繳納紅單 !
至於有些人一直要鑽牛角尖,完全聽信警方所述的18公尺,實在毫無意義
況且以目前的技術來說,除了前車或是我車有安裝測距儀器,單純只是靠路肩的攝影儀器,是不可能有辦法精準測出18公尺(但如果是固定安裝在上頭尚未正式啟用的自動化科技執法系統就有可能誤差在1公尺內)
整件事已經解決,請大家參考注意,別被新聞媒體所誤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