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機車道"騎著愛車 直行時(東向)ps1
被一輛(西向)欲左轉進加油站衝出的車給撞倒了(當時在更前方一點有紅綠燈 所以他是在東向車陣中竄出)
當時我的車速不快 約莫20-30公里 但是因為他是從車陣中竄出 發現時只能往右閃 無奈還是被他給撞倒了
事過一個月後 已申請初判表 內容如下
對方:轉向疏失(左轉彎未注意其他來車)
我方:涉有駕車時未注意車前狀況 (嗯...該死的帝王條款!!!!)
於是他的保險公司 就拿出了所謂行規7:3的肇責比例
但是實際的狀況是 他竄出後 我右閃 我被他撞上機車左打檔桿部位之後右側倒地 並非我剎車不及而撞上他的車子


目前小弟有個疑問
修理費用約莫15.5萬(保險估價) 體傷部分因為運氣好 只有飛出時不知道撞到甚麼 右大腿出現大面積淤傷 所以當下沒上救護車(後悔)
如果按照7:3 對方保險出10.85萬 我自己還要貼4.65萬...(被撞還要貼牛屎!!!FK!!!)
想問就是 以上敘述如果再申請交通事故鑑識 有可能會改變肇責為對方100%嗎?
實在不想被撞還要自己貼牛屎...而且事故到現在對方一通電話關心都沒有...
註PS1 我知道我騎大型重型機車在機車道不對 但是....車真的好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