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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算是恐龍判決嗎? 逆向 不是故意的~~XD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318/576576/
逆向不是故意的~~
國小國中的評語也可以拿來當減刑條件
那被撞死的要找誰討~~XD
2015-03-18 22:25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恐龍
這是哪個法官判的,真希望他也遇到跟死者一樣的遭遇.
看上下文應該不是說逆向非故意, 而是指撞死人非故意, 所以是依過失致死罪論處.
過失致死罪的刑責本來就不高: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多會依犯後態度和與受害者家屬賠償和解的狀況來忖度刑期.

惡魔退散 一擊必殺 wrote:
http://www...(恕刪)


我真的愛死臺灣的法律
判為過失致死並沒有問題,畢竟非蓄意殺人(謀殺)
但是這刑度也判太輕了吧~可能是看他年輕不懂事吧。

好好開車不違規,不小心撞死人,輕判合理。
"蓄意"違規造成的"過失"致死,應該要加重吧~



本人半年來檢舉機車跨越雙黃線逆向行駛已超過100件,前幾天發現警察也有在偷拍同樣地點
逆向行駛很危險真的是常識,希望透過檢舉,真的能減少此類悲劇的發生。
(PS: 汽車的違規也會檢舉,只是剛好遇到較多機車違規)



cdyao wrote:
判為過失致死並沒有問題,畢竟非蓄意殺人(謀殺)

酒駕撞死人,也不算『蓄意』
cdyao wrote:
(PS: 汽車的違規也會檢舉,只是剛好遇到較多機車違規)

我檢舉汽車跨雙黃超同車道前行機車
結果交通隊回信說,那台汽車只是在『閃』機車
這樣判實在有點瞎,以後酒駕撞死人,也可以說"撞死人"不是故意的...
唉~~難怪一堆酒駕累犯.....
被判過失傷害,過失致死,或公共危險罪根本不痛不癢,罰錢了事.....
台灣法律一再給酒駕機會.....
誰來給守法的受害者機會啊.....
照這個品學兼優的判決,我猜~鄭傑最後應該是領國家終身俸了
惡魔退散 一擊必殺 wrote: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318/576576/
逆向不是故意的~~
國小國中的評語也可以拿來當減刑條件
那被撞死的要找誰討~~XD


Yahoo新聞

判決書指出,被害家屬已領取的強制險及任意險之理賠金350萬元,被告在求學過程老師正面評價居多,且坦承犯行,其父親名下2筆農地,已遭被害家屬假扣押,被害家屬賠償不足部分,可由扣押的農地取得(指未來民事求償)。


沒看到判決書不知道.....

1.強制險350萬已領...
2.財產已假扣押....民事求償未知.....
3.18萬,是指過失傷害最高六個月,折抵罰金部份......

所以法官也是判其最高刑責..........



重新GOOGLE,原來認知有誤。
過失傷人,六個月以下;重傷,一年以下;業務傷人,一年以下;業務重傷,三年以下;
過失致死,二年以下;業務致死,五年以下;

◎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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