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照片的上半部是否有測速資訊??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六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行經隧道路段,應遵守下列規定:四、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小型車應保持五十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大型車應保持一百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如因隧道內道路壅塞、事故或其他特殊狀況導致車速低於每小時二十公里或停止時,所有車輛應保持二十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光一張距離少於50公尺的照片..似乎證據力不足..PS..未保持安全距離該取締..但是要更有公信力的執行..
chuenjia wrote:這個照片的上半部是...(恕刪) 無從得知是否有測速資料.時速20 km/h, 保持20M (4~5輛小轎車長)時速20+km/h, 保持50M (10~12輛小轎車長)再想想假日雪隧的路況, 真要確實執行, 車陣絕對會塞進台北宜蘭市區配上隧道內廣播不時要跟上車流中間有太多矛盾不可行又定義不清楚的地方不覺這些規矩的一點也反映不了現況, 純粹增加困擾嗎?跟高速公路超車道一樣, 一邊說內側是超車道, 一邊又說小轎車可以最高時速行駛但從沒清楚定義哪種權力比較大跟時代現況脫節的規定, 該翻出來全修過一次才行!
雪隧行車最大的問題,並非車子超速,也非跟車太近,相反的,是烏龜車太多,有些車故意離前車太遠,以致造成運輸效能太低。現在又在抓跟車未保持行車間距,以照片中目測車距約二十多公尺,居然也要收一張未保持行車間距罰單,真是.....懷疑警方素質。如同當初通車時,所制定限速七十公里時速,連一公里寬限也無的世紀大笑話,一樣的白癡政策。
Scolas wrote:跟時代現況脫節的規定, 該翻出來全修過一次才行!(恕刪) 同意!非常贊成!只是.......我們選出來的立法委員好像專職不在立法、修法耶!這「跟時代現況脫節的規定, 該翻出來全修過一次才行!」不知道要等到民國幾百年才能全修過一次啊!!!有夠爛的!
wecotu wrote:50公尺距離很難抓...(恕刪) 雪隧的50公尺還好..約地上兩個箭頭或壁上兩個消防口的距離重點而是應因應車速的變化而有適當的調整..如果時速90..距離20..那罰的剛好..時速30..距離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