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深坑回台中
國3-國1 沿線發現
塞車路段都市 一個區段一個區段
特別市假日時.特別明顯
個人覺得交通規則的制定及宣導不足
導致用路人習慣性佔用內車道
諺語說 佔著茅坑.不拉屎
*好比關西搭捷運電扶梯時
大家都習慣性靠右站
留下左側空間讓需要先行者通行
不知道大家覺得如何呢 ???
lai177 wrote:
昨天下午深坑回台中...(恕刪)
雖然我也很痛恨烏龜車。
不過,交通警察搞錯了。
法條的認定,差一個字就差很多。
「依前揭規定,大型車輛及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得」的意思,表示是駕駛人的權力。既然是權力,就表示,我可以決定要不要用。
因此,烏龜車駕駛,是沒有罰則的。
如果原文改成「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那就變成駕駛人的義務,也就是說,凡事行駛於內車道的,只要路況許可,駕駛人必須以最高速限行駛。
這個在法官那邊,如果被告有提出這樣的見解的話,法官應該會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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