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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需@@雷射槍測速沒拍照 罰單不算數@@類似判決的"案號"

http://city.udn.com/54532/4009527

如題
急需上述相關新聞"雷射槍測速沒拍照 超速罰單不算數"判決的法院"案號"

前情提要:
去年8月於國道被交警以"手持無照相式雷射測速槍"攔停,理由是超車"超速"
當下質疑員警"拍A車但抓B車",且車上裝有GPS行車紀錄器
警方連看都不看,只回"請自行申訴"

現在連同影片(含GPS速度)及相關事證(錄音),送交通法庭行政訴訟處理
隔了這麼久,終於開庭
但被告方卻無任何人出庭,只有原告(我)與審判長進行"答辯"

審判長卻要求:
1. 如何證明我有用定速裝置
2. 如何證明我使用的GPS是準確的
3. 如何證明我的測速設備有定期校正
4. 請提供"雷射槍測速沒拍照 超速罰單不算數"判決的法院"案號"

最後要求擇日再審,這段期間請補齊資料
寧願相信警方"口述"公權力,表示肉眼判斷測速槍是拍我車,非前車!

案件未進行判決前,請容許在下保留影片
僅先提供影片截圖
急需@@雷射槍測速沒拍照 罰單不算數@@類似判決的"案號"

感謝
2015-03-10 19:18 發佈
你保留的GPS速度 也是超速阿~~
-------------------------------

還有一個重點.... 上一個法官判這樣... 不代表這一個法官也判這樣..

審判長都這樣回你了...
你要凹的過去..我看很困難~~
國道5號 雪山隧道北口(15K)以北 80
雪山隧道北口(15K)以南 90
搜尋圖上公司在壯圍 所以你應該是在雪山隧道北口以南
速限是90公里 你的GPS顯示速度91公里 超速1公里
你的拍A車但抓B車的照片呢?
為什麼要保留影片?
從影片的標線跟時間秒去計算應該可以很清楚算出你的速度
法官叫你準備東西就是要給你機會證明自己沒有超速
相對的法官也會請警方檢附你有超速的證據
你能夠補足完整自己沒有超速的證據就提供給法官自由心證
法官請你提供"雷射槍測速沒拍照 超速罰單不算數"判決的法院"案號"
跑來01被打臉不如自己求谷哥大神
順便告訴你 你提供的證據超速1公里 超速未滿20公里罰3000元

hortin wrote:
急需上述相關新聞"雷射槍測速沒拍照 超速罰單不算數"判決的法院"案號"...(恕刪)


連結為過期的新聞;http://city.udn.com/54532/3291582

法院名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98年度交聲字第75號

祝你申訴成功。
motogana wrote:
法院名稱:台灣彰化...(恕刪)


非常感謝提供資訊

也感謝上兩樓指教
該路段速限90公里,警方開單以113公里
為何不現在貼影片,前文已說明!

不管是取暖或打臉,任何批評指教接虛心接受!

不過..目前是只有單方面提出所有現場還原相關物證"影片及員警錄音檔"
但舉發單位只有"口述",以自由心證看到為準

不同審判長的確有可能不同裁定
但...是否會一國兩制? 南北判法不同?
只能盡人事聽"官"命

要求舉證的項目,也是盡力而為,所以才發文詢問
至於如何舉證GPS時速的校正資料,過幾天假日想想如何聯繫美方相關單位,一般民眾或民間機關,能校正衛星?

貓大內行
審判長的確是以影片中的標線與秒差去"推算時速"
但..我提出質疑反駁也被接受了
公式的客觀論點,是理解也認同的
但...用0.5~2秒+3~6格標線及距離的方式,因為採樣太小加上高速,毫秒誤差衍生最後結果相差幾十公里的速度! 這樣是否客觀?
如果是長距離明顯計算,例如5~10秒或許真的較為客觀
其實GPS的速度也是這樣計算顯示出來的(採點對點時間)
所以寧願相信推算,也不認同電子設備計算方式結果?
hortin wrote:
非常感謝提供資訊也...(恕刪)


你別誤會~~ 2樓沒有要打你臉的意思~

只是要告訴你..這種東西要靠運氣....

運氣好換來免罰~~ 運氣不好換來一頓訓..又得花大把時間!!

怎麼算...好像都不太划算~~

有時候!! 爭的當然是那口氣~
hortin wrote:
(恕刪)...也不認同電子設備計算方式結果?

市售接收GPS訊號的裝置所顯示之移動速度的準確性會受下列因素影響:
a. 接收訊號源的多寡(衛星數)
b. 訊號強度(干擾或遮蔽)
c. 晶片的處理速度(瞬間加速或降速)
hortin wrote:
審判長卻要求:
1. 如何證明我有用定速裝置
2. 如何證明我使用的GPS是準確的
3. 如何證明我的測速設備有定期校正
4. 請提供"雷射槍測速沒拍照 超速罰單不算數"判決的法院"案號"
光是前三條就讓樓主百口莫辯
1. 我想是無法證明的
2. 就算樓主"明天"提出自己所使用的GPS是準確的,但是無法證明"去年八月"時,這台機器是準確的
3. 如同樓主說的,樓主還不會校正,更遑論定期校正
ps.這也就是為什麼目前無法檢舉違規超速,因為每個用路人的GPS都不同,而執法只能有一個標準...就是警察用的為準

hortin wrote:
公式的客觀論點,是理解也認同的
hortin wrote:
所以寧願相信推算,也不認同電子設備計算方式結果?
因為推算的結果雖然有誤差,但是所使用的公式是大家所認同的。而樓主您的GPS卻無法讓審判長認同

樓主在法院的說法應該是:影片中同時間有許多車輛通過警察的測速點,警方無法證明樓主就是違規車輛。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我是覺得罰單還是自己繳吧
行政訴訟費300大洋也自行吸收吧
法官光是要你舉證
你就很難達成
況且你的GPS也超速一公里
要不然等訴訟駁回後再提一次
看看其他法官見解是不是不同
然後快去商檢局檢驗你的GPS
商檢局開出證明你的GPS準確
法官一定採信
倒是你的一公里怎麼解釋??
hortin wrote:
交通法庭...(恕刪)


我是抱著學習的心態
請問
1.為何一開始就是"交通法庭",怎麼不是異議、訴願、行政訴訟的程序?
2.如果是走異議、訴願、再行政訴訟,你一開始異議可以請警察提出測速瞄準的車確實是你的車的照片,而不是光憑一張測速紙單就可以定你的罪,也就是說本案應該是請行政處分機關提出你明確違規的事證,怎麼會是行政機關或法院請你提出你沒違規的證據?警察如果沒照片就這樣草率攔車,那真的可以隨意抓人拼業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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