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這種逼車真的很無言耶,晚間只是想說跟女友去永和吃個飯,行經新
生南路三段就發生這種事,因為我又轉至新生南路沒什麼車,又加上我載
女友可能就會騎的比較慢,沒想到公車就硬從前面擠進來,當初是想可能
要載客、或上下客,結果根本沒有啊,公車這樣開車是想要害死誰啊!!!
影片從1分鐘10秒開始,前面影片是為了要釐清我沒有做出任何挑釁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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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的朋友太可愛了,讓我不愛都不行
我騎的慢是事實,對方逼車也是事實,我慢車是在一般道路,並不是高速公路
而且我騎的是慢車道,不是禁行機車道、不是快車道、不是超車道
我也沒有要故意仗著我有行車紀錄器我就是老大故意要惹任何人生氣
今天公車要載客、下客往慢車道切,請不要用逼車的方式
我沒有要取暖,我只是要給大家看綠13逼車
我沒有因為誰開的慢就要去逼別人的車子,大家的說法變成,綠13公車逼車變成正確的?
大家要積非成是的這點,也真的是太可愛了
也希望大家以後請勿去逼車喔!
免得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
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
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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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01大家的關心
在此感謝私訊支持的朋友、以及在這邊幫我說話的朋友,也感謝"中華民國機車黨"幫我轉至FB。
至於有沒有逼車跟我有沒有過失,都交由警政單位與公共運輸處去做評判,在此謝謝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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