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週一上班時遇到的
這段路是淡水往台北方向的主要聯絡道路
常走這段路的朋友應該看過不少車禍
雖然有機車專用道但兩個方向的路寬卻差了不少
台北往淡水方向較寬可以讓兩台機車安全的並排行駛
但淡水往台北方向卻窄多了
我自己只敢在直線部分超車
這幾年在上班的路上也看過好幾次在這有機車的車禍
買行車紀錄器前也有過在轉彎處被人從右側高速刷過
週一下班後就用這段影片向新北市交通違規檢舉系統檢舉
檢舉的條文是這段
第四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
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
路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
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
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
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但是得到的回覆是
處理情形:經檢視採證影片,未有明顯交通違規事實,不予舉發。
想請問一下像這樣沒有出事的危險行為是否真的沒有辦法成功檢舉
一定要等到出了事才能追究
黃色小鸭 wrote:
你認為違反哪一個條款...(恕刪)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
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另外網路上搜尋有篇類似案例文章有台北市交通大隊的回答
https://www.ptt.cc/bbs/biker/M.1361200634.A.A52.html
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條規定汽車包括機車,係一般性規定,如在條文內另
指明機車者,即在以特別規定排除對汽車規定之適用,先予敘明。
車輛超車係規範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規定,倘機車騎士駕駛於單車道或
機慢車優先道時,欲超越前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
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且於設有彎道、陡坡、狹橋、
隧道、交岔路口、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或其他設有禁止
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違
者,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舉發,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
百元以下罰鍰。
dragon30 wrote: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恕刪)
參考一下: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3356&KWD1=%e8%ae%8a%e6%8f%9b%e8%bb%8a%e9%81%93%e8%b6%85%e8%b6%8a&Conj1=AND&Conj2=AND&ShowType=ArticleSearch
最接近的是這條: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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