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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收到一張民國90年的強制險違規的行政執行10000大洋~

因為上個月去大陸出差
今天整理信箱時才看到
查了一下
違規日期是民國90年12月
今天是民國104年2月收到強制執行的通知

小弟爬了一下文
已經超過行政程序法131條(追朔期五年)
以及行政執行法第七條(追朔期五年)

那小弟還需要去繳嗎?
因為通知都來了 
還是說小弟需要作出甚麼樣的動作?

懇請有相關經驗的版友給予小弟指示~~不勝感激
2015-02-04 0:00 發佈
中間要事都有陸續通知掛號就會在自動延長五年 你要先去查一下

隨便的藍 wrote:
因為上個月去大陸出差...(恕刪)


你都沒繳嗎
先確認是否真的是官署的公文,先自行上網查該機關號碼,再依號碼打去問及找人(文書上署名的);再次依文書上的電話打去,看兩者是否相符?

wesho wrote:
你都沒繳嗎...(恕刪)


呃.....
我是到昨天才知道民國90年12月有罰單這件事
汽機車強制責任險未投保被攔檢
判決書94年12月送達(監理站說是家人代收)

waldner9669 wrote:
先確認是否真的是官署...(恕刪)


剛問了行政執行署 是真的
我問他這罰單13年了耶
他叫我回去找監理站
監理站給了我模擬兩可的答案
他說 不可能不繳的
追朔期甚至可能長達15年以上

這哪招阿??

之前有類似的案子上新聞,
報導中是說從送達日算起有10年追溯期, 所以94年加10年為104年, 即在今年底之前追繳都是有效的.
新聞連結

隨便的藍 wrote:
因為上個月去大陸出差...(恕刪)


欠國家的錢,沒有追溯期這種事情!
一般沒有背景,沒有靠山的民眾敢欠國家的錢,追到你墳裡都要把欠的錢討回來


隨便的藍 wrote:
呃.....我是到昨...(恕刪)


原來是都沒投保 難怪

這樣還有什麼問題嗎
maa1685 wrote:
之前有類似的案子上新...(恕刪)


剛剛看了一下連結報導~
裁決確定日算起10年追繳

我的疑問是
裁決確定日跟裁決書送達日
這兩者應該是不一樣的東西

那"裁決確定日"到底是哪一天?

應到案日當天嗎?
因為一般舉發通知單上要求到案裁決再繳錢
所以裁決確定日應該是舉發單上的繳費期限最後一天
因為一般流程不都是當天聽完裁決之後就去繳錢了結案了嗎
是嗎?

E39520 wrote:
欠國家的錢,沒有追溯期這種事情!..(恕刪)

有啦
只是政府對一般民眾欠錢都一定是追的很緊,
不可能會超過追溯期
到期前一定會催繳
然後就一直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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