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和B在102.10.15發生交通事故,A受傷(大腿骨折),B僅車損。
2.初判表:行至交岔路口,未設標線、標誌或號誌劃分幹、支道者,車道數相同時,同為直行車者。A左方車涉嫌未暫停讓右方車先行。B涉嫌未注意前車狀況。
3.車鑑會:A主因。B次因。
4.刑事庭:B不起訴 。
5.高等法院再議:A被駁回。
6.民事調解:A請求賠償新台幣50萬元。(勞動力損失21萬+非財產損失25萬+醫藥費、交通費、營養費4萬=50萬)
7.雙方私底下討論:A主張月薪35000、看護費一日1200(A母親),共5.5月無法工作及需要看護。重新計算請求賠償38萬元。B主張A的薪資無法證明且未善盡舉證之責任醫藥費等有單據費用已經由保險公司支付約7萬多元,所以只願意再提供5~8萬做為補償。
我覺得B可以繼續進行民事訴訟搏一搏,至於A嘛...趕緊補足單據證明、殘疾程度會比較有利;有經驗的朋友說不管甚麼金額進到民事庭,大致上法官會依7:3來分配主因、次因該負擔的程度,最重要的是單據一定要足,否則即屬無據。
大家的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