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因為前陣子與人發生機車事故對方有受傷,本人也有擦傷因為當時只有擦傷所以沒有到醫院就診但是當下有請救護車隨車醫護人員做清理傷口及包紮,醫護人員也有給我簽名紀錄我想請問如果沒就醫紀錄證明,那可否利用救護車醫護人員所簽名的紀錄去做申請?證明有受傷在此先謝謝各位的回覆指教~PS作筆錄時也有寫道有擦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