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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單申訴被警察睜眼說瞎話

話說小弟被開違規行駛路肩 所以去申訴~~

想申訴原因是舉發不恰當~~
就是他在開放路肩行駛後,沒有倒數300公尺、200公尺、100公尺的牌子~~
就直接來個禁行路肩牌子,然後被錄影舉發!~

第1、我認為開放路肩後,一定要有倒數指示牌,直接立個禁行路肩,是否沒有給駕駛人時間去切換車道?

第2、有時段性開放路肩,不能開放行車紀錄器檢舉。

申訴訴主要理由為:
1. 有臨時開放路肩指示牌的路段,接受違規行駛路肩檢舉,根本不恰當。
(萬一哪天小弟不爽,調一下行車紀錄器的時間,跑去時段性合法開放路段錄影舉發,不就冤枉一堆人?)

2. 我被開單處,也不適合舉發。
(沒有倒數牌,沒有給駕駛人切出的空間)

那麼申訴被駁回的理由呢?
1. 他跳開為什麼沒有倒數牌,沒有給駕駛人切出的空間?這點沒有回覆。
2. 他主打該路段根本沒有開放路肩。自103年2月13日以後就沒有!所以你走在那就是違規。(也許就這樣,所以沒有理由1的疑義)


但是呢!在小弟被開單後、申訴前再經過該路段,恰好又被我看到開放【路肩通行、限小型車】,天生第六感要記錄起來,並且註記在申訴單上舉例日期,證明該路段確實偶爾會開放路肩,影片於申訴時就沒附上了,讓大人去查清楚,果然......


罰單申訴被警察睜眼說瞎話
罰單申訴被警察睜眼說瞎話

此時,為了避免我當初眼花,又再一次確認檔案(請關聲音,我講話很大聲):



影片2:21秒處,就是87K+250處,明明就寫著【路肩通行、限小型車】!

再來,影片到了2:49秒處,期間沒有任何開放倒數,就直接來個【禁行路肩】,然後就被拍了!

影片3:09秒,則是固定式開放指示牌,位置88K+870!

所以回文根本就是睜眼說瞎話,什麼未由87.2公里處機動開放右側路肩措施,根本推託!

再來現在若是申訴還是不符的話,得自行去法院提行政訴訟,不是像我聽說的監理站會幫忙提,根本超麻煩!
再說,罰單來時小弟剛好出差一陣子,寄到戶籍地後老母就幫我繳了,我也還親愛的老母錢了!

這裡我覺得不是錢的問題,區區幾千元小弟不是付不起,還要請自己的特休去處裡,成本效益也沒好到哪....

只是這種警察,程度實在低,正在研究有沒有不用請假,網路就可以申訴警察失職的途徑~~
明明就有開放,一句經查......,然後就過了...
所以我是錄到來自哪裡的影像?
如果真的全面禁行,又掛個可調式指示牌在那幹麻?
唉...
2015-01-16 23:46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罰單 警察
87.2禁行路肩已經好陣子了,只是燈箱有時出包...但在88km處有塊禁行路肩的牌子(影片2:49處),到88.5km過去點才有開放路肩的牌子
不知你是在那個位置被拍的
至於那87.2km那燈箱是去年因為經常機動開放路肩才裝的,只是用沒幾個月改到88.5km那才開放路肩
我在88.1~2左右處被拍(右邊有避車道那邊),過了禁行路肩牌子一點點。
但是我覺得不合理,如同我申訴理由,根本沒有倒數牌,就直接立一個在那,沒有給空間去切出來,不合理!

但是我寧可警察回我,沒有倒數牌,但是有禁行路肩就是不可以開,我也認了!
而不是針對我提出有疑問的路段,並明確指出我看到有開放的日期,他卻回我根本沒開放!~

燈箱出包又不是我的問題,我想你真的沒有要開放路段,燈箱會出包你要麻就拆掉,要麻修好!
哪天又秀斗,不就又害駕駛人開過去?
然後開著開著又忽然冒一個禁行路肩,萬一左側有車,你要硬切還是違規繼續走?

我覺得比較糟糕的是我明確指出哪一天就有開放,卻回說沒開放?
就算那天故障,警察不會知道嗎?不是回個據查沒開放而已吧!
類似這種故障,也該註記起來,避免誤闖被開單吧!
這樣不是唬爛、就是能力低落...

錢也就算了,目前也沒打算繼續玩行政訴訟,只是這些人的素質,糟糕阿...

cmyang1983 wrote:
我在88.1~2左右...(恕刪)

只是那個燈箱前面也有塊禁行路肩的牌子...
所以..上法院吧,不然找記者...

不管平面或者高快速路
有時間限制的違規行為
都不該接受民眾檢舉比較妥當
不熟的路段,就不要走這種時段性的車道,

熟悉的路段,有沒有倒數也不重要,

若是前方突然有障礙,誰給你倒數?
cmyang1983 wrote:
我在88.1~2左右處被拍(右邊有避車道那邊),過了禁行路肩牌子一點點。


87.16公里處【禁行路肩】標誌牌。
87.25公里處【開放路肩 限小型車】標誌牌。

88.04公里處【禁行路肩】標誌牌。
88.1公里處 樓主被拍檢舉。
88.2
88.3
88.4
88.5
88.6
88.7
88.8
88.87公里處【開放路肩】標誌牌。

可否請問樓主,當天在何處匯回主線車道的呢? 謝謝!
cmyang1983 wrote:
話說小弟被開違規行駛...(恕刪)



簡單說

湖口到竹北的開放路肩是機動式


87.25公里處有【開放路肩 限小型車】標誌牌。
並有一個燈箱控制,綠燈亮就可以走路肩.







後來因為視線不良還有平日上班時段湖口往竹北的車太多,

所以從102.10.30起改成常態式的開放路肩,
但是湖口到竹北的路肩開放變成 88.57KM開始到竹北交流道

並且是固定時段
國一88K+570-竹北(南下)(88K+570~90K+540)
平日7:00~10:00
假日7:00~13:00 102.10.30起



87.25KM的路肩開放就改成機動式開放,

所以才會有一個禁行路肩標示和開放路肩的燈箱,

然後再有88.04公里處【禁行路肩】標誌牌


其實先看你被開單的時間,就知道了


還有,你不是第一個中獎的,在你前面還有N個人中獎過

google 87.25 KM路肩,還有到司法院網站的司法查詢系統,
打路肩兩字查一下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書,還有很多人中獎過



fredwu wrote:
簡單說 湖口到竹北的...(恕刪)

就來篇吧
裁判字號】 103,交,76
【裁判日期】 1031114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字第76號
原   告 劉珮怡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陳勁甫
訴訟代理人 曾正明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
華民國103年4月15日高市交裁字第裁32-Z00000000號裁決,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程序事項:
本件因屬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之裁決
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
辯論,逕行裁判,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03年1月27日上午8時17分許,駕駛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南
下88.5公里處(下稱系爭路段)時,因違規使用路肩,經民
眾檢舉後,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
楊梅分隊以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
款規定逕行舉發,原告到案後,經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第63條第1項之規定,於103年4月
15日以高市交裁字第裁32-Z0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
),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4,000元、記違規點數一
點,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原告主張:
其確認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南下88.2公里禁行路肩標示牌已被
翻為反面,南下88.3公里活動式LED標示牌被翻轉為路肩通
行,才行駛於路肩。且被告提出之檢舉影片為民眾所提出,
行車紀錄器非科學儀器,檢舉人未一併提出行車紀錄器定期
檢測合格等證明以證該行車紀錄器之準確度,是該行車紀錄
器上之時間、座標、時速判斷前後距離等數據均未能證明其
為真正,行車紀錄器時間可修改調整,故影片所示時間目測
距離不可為舉發證據。另檢舉民眾並無舉證拍攝到原告車輛
行駛於禁行路肩標示牌翻為正面之影像照片,且警方所述
87.3公里處也有一活動式LED標示牌,附上類似案件申訴判
決先例報導,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則答辯以:
(一)原告於103年1月27日08時17分駕駛系爭車輛在系爭路段因
「行駛右側路肩」交通違規,經民眾提供行車紀錄器檢舉
,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楊梅
分隊員警逕行舉發,填掣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違規事實洵堪認定。
(二)原告主張:確認國1南下88.2公里禁行路肩標示牌已被翻
為反面,國1南下88.3公里活動式LED標示牌被翻轉為路肩
通行才行駛於路肩。惟經員警審視檢舉人所提供之行車紀
錄影像,於8時14分15秒可見南向87.2公里「禁行路肩」
告示牌,又於8時16分43秒、8時17分3秒分別經過南向
88.2公里及88.3公里,均無原告所指「南下88.2公里禁行
路肩標示牌已被翻為反面,國1南下88.3公里活動式LED標
示牌被翻轉為路肩通行」事項;復經聯繫交通部臺灣區國
道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表示:是日南向87.215公里之車
道管制號誌因纜線異常或電源跳脫等因素而故障無法顯示
,惟位於南向87.2公里已明顯設立「禁行路肩」告示牌,
不影響違規事實之認定…,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
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103年5月14日國道警二交字第
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足證原告所辯係屬事後矯飾辯
解之詞,殊不足採。
(三)原告另稱:行車紀錄器非科學儀器,檢舉人未一併提出行
車紀錄器定期檢測合格等證明以證該行車紀錄器之準確度
,行車紀錄器時間可修改調整,故影片所示時間目測距離
不可為舉發證據。惟有關於本件舉發過程之錄音錄影,係
錄音錄影設備之機械作用,乃真實保存當時錄音錄影之連
續內容所得,並非憑人之記憶轉述或事後排演而成,且與
本案違規具事實關連性,並經舉發員警依處罰條例第7條
之1規定查證屬實即予舉發,其聲音、影像尚無偽造或變
造之疑,內容亦屬合理、正常,自得作為本件是否為合法
裁決之憑據;再者,本件所涉交通違規係屬未依規定行駛
路肩,其違規事實可由車輛之行駛動線、相對位置及路面
標線位置即可清楚判斷,尚與行車記錄器是否經校正檢驗
、影片時間標示是否正確無涉。
(四)原告再稱:民眾並無舉證拍攝到本人車輛行駛於禁行路肩
標示牌翻為正面之影像照片,且警方所述87.3公里處也有
一活動式LED標示牌及附上類似案件申訴判決先例報導請
求撤銷原處分。惟經員警查證是日並無暫時性開放路肩之
紀錄,故亦無「禁行路肩」告示牌翻為正面之情形,且警
方是指87.2公里設有「禁行路肩」之告示牌,而非87.3公
里處也有一活動式LED標示牌,又原告所檢附之資料亦與
本案無涉,是原告既有「行駛右側路肩」之違規事實,被
告據以裁處,洵無不合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
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在路肩上行駛,或
利用路肩超越前車或倒車,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
規則第9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次按,汽車行駛於高
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
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未依規定使用
路肩之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3,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
罰鍰;又汽車駕駛人有第33條第1 項情形者,除依原條款
處罰鍰外,並予各記違規點數一點,亦分別為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 項第9 款、第63條第1 項第1 款所
明定。
(二)查前開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有被告103年4月15日高市
交裁字第裁32-Z00000000號裁決書、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
路警察局103年3月25日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違規檢舉採證錄影光碟、調
查證據筆錄等件附卷可稽,原告對於確有行駛路肩之事實
亦未爭執,且經本院當庭勘驗舉證光碟結果,原告所駕駛
系爭車輛確有於上開時段行駛於路肩(見本院103年10月
23日調查證據筆錄),自堪認原告確有行駛路肩之事實。
是本件有爭執者,即在系爭路段於上開時、地,是否有開
放路肩通行?
(三)經查,汽車行駛高速公路,不得在路肩上行駛,此為高速
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9 條第1 項第2 款所明定
,是以,行駛於高速公路,原則上皆不得行駛路肩,不因
系爭路段是否設有禁制標誌而有異同;換言之,行駛於高
速公路,除非交通管制單位明白告示有開放使用路肩,否
則皆不得行駛於路肩,此乃參與用路之大眾有義務知悉並
遵行之事項,而原告既為領有合格駕駛執照之人,對於路
肩之設置目的及使用限制此一重要交通規則,自不可諉為
不知。次查,依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常態性開放
路肩一覽表,自102年10月30日起,系爭路段之開放路肩
路段為南向88.570至90.450公里,開放時段為平日7時至
10時,假日7時至13時,並於南向87.2公里處設有「禁行
路肩」之告示牌,且另查是日暫時性開放路肩一覽表,並
無暫時性開放路肩之記錄,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
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103年5月14日國道警二交字第000000
0000號函、103年4月2日國道警二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
、國道實施開放路肩措施路段及時段一覽表、告示牌設置
照片等件附卷可稽;原告又未能舉出諸如照片、行車紀錄
器影像等足資證明系爭路段於上開時段確有暫時性開放行
駛路肩之變態事實,則原告於上開非開放路肩之時段,於
系爭路段違規行駛路肩之事實,應堪認定。
(四)原告雖主張其確認南下88.2公里處禁行路肩標示牌已被翻
為反面,南下88.3公里處活動式LED標示牌亦被翻轉為路
肩通行,才行駛於路肩云云。惟查:
1.系爭路段之開放路肩路段為南向88.570至90.450公里,且
於南向87.2公里處設有「禁行路肩」之告示牌,業如前述
,並有號誌照片在卷可稽;另經本院當庭播放勘驗採證光
碟,顯示:「(08:13:28)舉發人車輛行駛在內側車道
...(08:13:35)舉發人之車輛向右駛向外側車道...(
08:14:08)畫面右下方出現一臺黑色轎車,該車行駛在
路肩(08:14:13)黑色轎車仍行駛在路肩,此時該車右
方水平處為「禁行路肩」告示牌。(08:14:19)黑色轎
車仍行駛在路肩,右方出現第2面「禁行路肩」告示牌。.
..(08:15:33)...陸續有數臺轎車行駛在路肩。(08
:16:06)南向88公里處。(08:17:28)畫面右下方出
現車牌號碼為8185-EY之白色轎車(系爭原告車輛),跟
隨前方車輛行駛在路肩。(08:17:40)系爭車輛右方水
平處出現限小型車路肩通行、每日7-10假日7-13之告示牌
(08:17:55)系爭車輛在畫面右下角(拍照咖擦聲),
之後舉發人仍保持在外側車道...(08:18:28)有多臺
車輛行駛在路肩,畫面結束」(見本院103年10月23日調
查證據筆錄),可知約在8時16分6秒時檢舉民眾經過南向
88公里處,而在此之前,即約8時14分13秒、8時14分19秒
時分別經過87.2公里、87.3公里處,有二處「禁行路肩」
之告示牌,直至約8時17分40秒時經過約88.570公里處,
始出現限小型車路肩通行、每日7-10假日7-13之告示牌,
而於約8時16分43秒、8時17分3秒分別經過88.2、88.3公
里處,並無原告所稱南下88.2公里處禁行路肩標示牌已被
翻為反面,南下88.3公里處活動式LED標示牌亦被翻轉為
路肩通行之情事,原告之主張尚與事實不符。且觀之上開
舉發光碟勘驗結果,系爭車輛係於8時17分28秒即出現在
該行車記錄器畫面,其後8時17分40秒,才出現「限小型
車路肩通行、每日7-10假日7-13」之告示牌,足認原告所
駕駛系爭車輛係在開放路肩路段即南向88.570公里處前,
即已提早行駛於路肩,原告違規行駛路肩之事實,應堪認
定。
2.次查,原告違規當日,設於南向87.215公里之車道管制號
誌雖因纜線異常或電源跳脫等因素而故障無法顯示,惟亦
未翻轉顯示路肩通行,且位於南向87.2公里已明顯設有「
禁行路肩」告示牌,直至88.570公里處始設有開放路肩通
行之告示,業如前述,應已足使車輛駕駛人知悉系爭路段
並未開放通行路肩,參以行駛於高速公路,原則上皆不得
行駛路肩,違規當時既非常態性開放路肩時段,又無暫時
性開放路肩情事,原告自不得逕通行路肩。
(五)原告雖又主張行車紀錄器非科學儀器,檢舉人未一併提出
行車紀錄器定期檢測合格等證明,不可為舉發證據云云。
惟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明文規定:「對於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
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
即舉發。」,考其規範意旨,係考量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
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一般民眾如能利用
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
生極大之嚇阻效果,以達到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之行政目的
;再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其檢舉違規證據係以科學儀器取得,足資認定違規
事實者,得逕行舉發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
第4項授權訂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
處理細則第2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故民眾提供
科學儀器取得之錄影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
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方屬適法。本件係由民眾
以行車記錄器錄影蒐證原告前開違規事實並向警方檢舉,
揆諸前開規定,警方依法舉發本件違規事實,自屬於法有
據;且有關於本件舉發過程之錄音錄影,係錄音錄影設備
之機械作用,乃真實保存當時錄音錄影之連續內容所得,
並非憑人之記憶轉述或事後排演而成,業經本院勘驗屬實
,並經舉發員警依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查證屬實即予舉
發,其聲音、影像尚無偽造或變造之疑,內容亦屬合理、
正常,自無原告所稱不得作為舉發證據之情事。再者,本
件所涉交通違規係屬未依規定行駛路肩,其違規事實可由
上開車輛之行駛動線、相對位置及路面標線位置等即可清
楚判斷,且原告對於其確於上開時地有行駛路肩乙節亦未
爭執,自與檢舉民眾之行車記錄器是否經校正檢驗、時間
標示是否正確無絕對影響,原告主張尚不足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於未開放小型車路肩通行之時、地,使用
路肩通行之違規情事,堪認屬實。原告所為主張,顯不足
採。從而,原處分認原告於103年1月27日駕車確有「行駛
高速公路違規使用路肩」之違規行為,依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第63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原告罰
鍰4,000元、記違規點數一點,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另一一論述,
併此敘明。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
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南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
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淑敏
會去開這種開放路肩的

大都是對地形有點熟才敢開

說不知道其實都有點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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