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四上午10時56分,交通大隊警員押著3部白色拖吊車前來,警員在地面上,以粉筆寫上車號及拖吊地點,還在警車車身貼上封條,接著示意拖吊車將警車架起,正當要拖走之際,有新興分局警員衝出,逕自撕下封條,一臉不解的將警車開走。新興分局副分局長郭俊廷認為拖吊警車是欺人太甚,氣得衝下樓,把原本離開交大警員喚回,劈頭質問:「怎可以拖吊執勤警車,這是憑那一條?」。交大警員表示,交通局設置的告示牌明文警車僅可臨停,若已熄火,就非臨停狀態,理當拖吊,但交大警員說詞顯不被接受,雙方各執一詞,最後不歡而散。第一次看到警車違停也會被拖吊的感覺好新奇啊!!所屬分局還會出來嗆拖吊不就跟一般車主一樣了
:交大警員表示,交通局設置的告示牌明文警車僅可臨停,若已熄火,就非臨停狀態,理當拖吊這種白癡員警實屬該罵ex:處理交通事故時,警車停在馬路中央....是否要吊走?抓小偷時還要先去停好車[再去抓]?消防車救傷救災..不可以熄火亂停?*除非是假公濟私貪圖方便的個人私下行為
Latios_JP wrote:當時說是押送人犯到局裡應該視同非值勤狀態了吧!這樣就跟一般車無異了不是嗎? "押送犯人到局裡" 怎麼不算值勤狀態呢 ?除非"局裡" 有提供車位,警車不去停 , 不然停人行道或是路邊違停真的很難避免 , 如果真要找路邊停車格停好再跟犯人手牽手走到分局去 , 可能又會冒出別的問題出來(犯人落跑 ? 劫囚 ???)但我是覺得,是不是分局跟交通大隊結下什麼樑子 ,不然交通大隊應該不會 "挑" 警車下手才對 .... Hahah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