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發生日期為103年8月31日,甲乙方有驗傷 丙方我本人無受傷,已報警 已做筆錄 無破壞現場,
甲 乙 丙皆無聯絡保險 都有強制險,
因甲方駕駛與乙方駕駛於交叉路口發生車禍,甲方撞擊乙方後,導致靜止不動之丙方(我本人)自小客車受到乙
方撞擊,造成丙方車體左前方及左側受損。
和解書內容如下
1、乙方同意給付丙方本次事故所致車輛受損修繕費用七成,丙方自行負擔三成。
2、就本次事故之車兩受損,丙方將車輛牽往原廠修繕完畢後,修繕費用一原廠收據
或發票為憑乙方應依約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前之付完畢。
3、三方同意依本和解書隻約定圓滿解決,甲、乙兩方對丙芳戶不得追究民、刑事責任,
並不得再有異議,即拋棄對丙方民、刑事訴訟法上一切求償、告訴及追訴權,若已
提出告訴,應無條件辦理撤銷告訴,若違此約定必須給付對方新台幣 貳拾萬 元整
之違約金。
4、上列各項和解條件經甲方乙方丙方同意遵守,特立此和解書為憑。
已經簽完和解書 都簽名蓋手印 當初乙方表示要給他分期付款 丙方我本人想說跟他約定
103年12月31日以前支付完畢。
現在問題是乙方都不聞不問感覺擺爛不認帳,我方已電話通知及簡訊通知,但乙方未聲明何時支付修繕費
如果乙方至103年12月31日未支付修繕費,如果違約時間到我方須採取什麼動作?
如要提民事訴訟此和解書可以佔優勢嗎?需請律師?還是自行民事訴訟
如果要要上法院需要注意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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