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道分隔線「慢」字,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面路況變遷,應減速慢行。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依左列情況視需要設置之:一、接近有柵門鐵路平交道一○公尺至八○公尺處。二、接近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五○公尺處。三、接近路寬變更線五○公尺處。四、接近狹橋、隧道五○公尺處。五、臨海險路、崎嶇山路之起點及其每隔五公里處。六、其他認為必須標寫之地點。
地點一模一樣,應該是上次那篇車禍的事主吧?那篇我已經講很清楚了,現場量最準確!看機車停等區有畫到白線右側推測是快慢車道分隔線,若是路面邊線右側為路肩不可行駛,不會出現機車停等區,但是前一路口像是路面邊線,同樣道路配置有兩種畫法,所以才懷疑有畫錯,當交通局不願承認畫錯,它說是什麼線就是什麼線,高雄就有例子。
我是嘎嘎 wrote:地點一模一樣,應該是...(恕刪) 謝謝大大! 是我沒錯!這兩天會找時間實際去量量究竟是10或15cm!因為依警方初判應該是快慢車道分隔線, 但鑑定意見(對方花3000鑑定)卻說是路肩!這段路兩個紅綠燈相距僅僅2-3公尺, 地形又是下坡偏右的彎道!依google街景地圖來看,它前段白實線是整段,右側有畫設停車格, 但開始下坡彎路時, 就僅剩白實線無停車格! 此時我方都是騎在外側車道而非白實線右側!同一條路上, 也有類似情形!感覺像是車輛停放線!我看法條第149條 (二)白實線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快慢車道或指示路面範圍;設於路口者,作為停止線;設於路側者,作為車輛停放線...第183-1條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臨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目前已經提告(對方也反告就是了),主訴還是在反駁對方誣指是我方超車一事!至於詢問這道線究竟劃分哪種,只是想釐清當時地處位置的路權歸屬! 因為當時兩個紅綠燈間的這段距離有一部分是沒有劃白實線的, 想說是不是可以用這點為自己爭取再次感謝各位大大為我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