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行車紀錄器
對方在我車左側雙黃線上
我在車道內 兩台車前有轎車
車陣開始走的時候 我是大型車
起步慢
對方馬力全開 直接超車到我車前急煞。 距離不到半台機車
我看到也聽到他在左邊催油門
已經準備煞車 結果還是發生碰撞
對方一下來就說要我幫他處理
我說你逆向超車加急煞前面又沒阻礙物
他就說別說那麼多幫我處理就對了
後來做筆錄的警察說我這不能告他公共危險罪 也不能強制罪 。 只能依照xx條例罰6000
我是開公車的 車上有很多人
說這樣多想請問大家的意見
我會有責任嗎 因為對方筆錄是說我追撞他 因為我爬文有找到下面的說法
所以警察說我不能告他公共危險罪跟強制罪讓我迷惑了
(至於危險駕車的行為認定比較有爭議,目前並未無標準狀況可供參考,其處罰依據是處罰條例第43條第一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 六十公里 以上。.......』,如果對方的駕駛行為並沒有故意要導致不特定人產生危險的話,是不太能構成的。例如,對方是故意在您的車前急煞車,蓄意要讓您失控或發生碰撞,這樣就比較明確,且同時會觸犯刑法的公共危險罪,目前已有法院判決實例。供您參考 )
ticer666666 wrote:
對方在我車左側雙黃線上
我在車道內 兩台車前有轎車
車陣開始走的時候 我是大型車
起步慢
對方馬力全開 直接超車到我車前急煞。 距離不到半台機車
我看到也聽到他在左邊催油門
已經準備煞車 結果還是發生碰撞
對方一下來就說要我幫他處理
我說你逆向超車加急煞前面又沒阻礙物
他就說別說那麼多幫我處理就對了
後來做筆錄的警察說我這不能告他公共危險罪 也不能強制罪 。 只能依照xx條例罰6000
我是開公車的 車上有很多人
說這樣多想請問大家的意見
我會有責任嗎 因為對方筆錄是說我追撞他 因為我爬文有找到下面的說法
所以警察說我不能告他公共危險罪跟強制罪讓我迷惑了
(至於危險駕車的行為認定比較有爭議,目前並未無標準狀況可供參考,其處罰依據是處罰條例第43條第一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 六十公里 以上。.......』,如果對方的駕駛行為並沒有故意要導致不特定人產生危險的話,是不太能構成的。例如,對方是故意在您的車前急煞車,蓄意要讓您失控或發生碰撞,這樣就比較明確,且同時會觸犯刑法的公共危險罪,目前已有法院判決實例。供您參考 )...(恕刪)
你開公車的??
那應該會有行車紀錄器吧
光是"對方馬力全開 直接超車到我車前急煞"
就可以試著告他惡意逼車了
只是看警察接不接受報案而以
不接受??
那就打督察室吧
或是找你們客運公司的法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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