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約為今年夏天(晝長夜短)晚上6點(當時天色仍很亮)
當時我方於雙白線內線車道缺口暫停後,確認對向無來車,
然後打左轉方向燈迴轉至對向(車速約20-30小時/公里)黃網線區車身打直暫停
下車後發現距離我方車子右邊方向(原對向車道)約5公尺處有一機車騎士摔倒於路邊
因對方與我車無碰撞,車倒地點又有一段距離
且現場有熱心民眾4.5名協助受傷騎士處理及叫救護車(對方意識清楚)
我停留約5分鐘後離去
3天後
我接到警持局的電話
說對方因為我違規停車造成他閃避不及摔車,所以要告我肇事逃逸,過失傷害,公共危險罪..等罪名
後來出席偵察庭
檢察官也以我違規停車造成對方閃避不及摔車,所以恐嚇若罪證確鑿我會被關及罰鍰,勸我與對方調解
後來因為調解氣氛很差所以調解失敗
再來就是出席鑑定會議
但鑑定報告結果對我非常不利
對方提告的違規停車隻字未提
卻說我迴轉未注意來車(明明就有)為肇事主因
對方未注意前車狀況為肇事次因
我有提出覆議
質疑以下幾點
1.事發後,交通隊並無我的筆錄,所以鑑定報告幾乎是以對方口述為主
2.對方車速若照他自述為40小時/公里,要剎車根本那距離是綽綽有餘的,要求交通隊提出剎車痕或車速鑒定
3.提告人不論提告或是在鑑定會議上,不斷強調他的自摔是由於我方”違規停車”造成他閃避不及
而失控摔車,但, 鑑定意見書內容卻隻字未提及我方”違規停車”是否為造成他自摔的原因,卻將重點放在我完全無違規迴轉的事實視為肇事主因。
請問各位
關於這種無碰撞車禍
且對方只憑口述無證據就可以想告誰就告誰嗎?
再來,
我方有機會能全身而退嗎?
*若有敘述不清楚,歡迎提問
這是先前看到的新聞,
提供給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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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衝撞 也有罪 倒車害騎士摔殘 判賠18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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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賠償可不一定要發生衝撞才須負責,害人摔倒成傷同樣要負賠償責任!齊姓男子倒車害得洪姓騎士閃躲時意外摔傷,板橋地方法院法官認為,2車雖未實際衝撞,但洪某摔成殘廢係因齊某倒車不當所致,昨日判決齊某應賠186萬餘元。
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晚間8時許,齊姓男子將車停放在永和市得和路的某製香廠騎樓後,因擔心車輛可能妨害製香廠車輛進出,遂在停妥汽車後再度啟動,將車輛倒退離開騎樓後另覓停車位。
行經當地的洪姓騎士,眼見齊某倒車超越中央行車分向線,若不緊急採取措施,2車極可能因此發生衝撞,遂在緊急煞車阻止意外發生時,不慎「犁田」導致右膝韌帶斷裂、髕骨關節面破裂。
事後洪姓騎士雖經手術復建,但目前腿部仍無法順利行走而被列入第十一級的殘廢,2年多來工作全無,只能在家吃老本,遂對害他摔車成殘的齊某提告索賠。
齊姓男子庭訊時認為事不關己。他表示,事發時2車並未衝撞,洪姓男子受傷出於自己騎車不慎,與他無關。
齊某更說,當他看到洪姓男子摔車後還好心協助送醫,且根據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報告,在這宗自摔車禍中他並無任何過失。而洪姓男子明明看到前方車輛正在倒車,卻還加速意圖闖越,才是車禍主因。
承審法官認為,齊姓男子倒車時車尾已跨越中心線,影響洪姓男子摔車的「可能性較大」,加上他並未舉證以證明當時已盡相當注意義務,2車雖未實際發生撞擊,但齊姓男子仍須對這宗車禍負起賠償責任。
本案纏訟3年,板橋地院昨日判決齊某應賠償包括15萬元撫慰金在內共18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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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子肇逃關說案 北檢:自由心證無違法
士大夫之無恥
桃紅貓 wrote:
後來出席偵察庭
檢察官也以我違規停車造成對方閃避不及摔車,所以恐嚇若罪證確鑿我會被關及罰鍰,勸我與對方調解
質疑以下幾點
1.事發後,交通隊並無我的筆錄,所以鑑定報告幾乎是以對方口述為主
2.對方車速若照他自述為40小時/公里,要剎車根本那距離是綽綽有餘的,要求交通隊提出剎車痕或車速鑒定
3.提告人不論提告或是在鑑定會議上,不斷強調他的自摔是由於我方”違規停車”造成他閃避不及
而失控摔車,但, 鑑定意見書內容卻隻字未提及我方”違規停車”是否為造成他自摔的原因,卻將重點放在我完全無違規迴轉的事實視為肇事主因。
...(恕刪)
首先,你說檢察官恐嚇你,你就會先吃官司了。檢察官只是把你的權利義務和引用法條告知給你,這和恐嚇罪天差地遠,
1.你不在現場啊~~~~
2.速度不是主因,因為無預期你會這樣子違停造成反應不及,這是重點。
3.你違規停車的過程是造成他摔車的原因,所以不管他說你逆向、迴轉、違規停車都是指同一件事情。
我用600D寫日記
桃紅貓 wrote:
然後打左轉方向燈迴轉至對向(車速約20-30小時/公里)黃網線區車身打直暫停
下車後發現距離我方車子右邊方向(原對向車道)約5公尺處有一機車騎士摔倒於路邊
因對方與我車無碰撞,車倒地點又有一段距離
且現場有熱心民眾4.5名協助受傷騎士處理及叫救護車(對方意識清楚)
我停留約5分鐘後離去
3天後
我接到警持局的電話
說對方因為我違規停車造成他閃避不及摔車,所以要告我肇事逃逸,過失傷害,公共危險罪..等罪名
1.事發後,交通隊並無我的筆錄,所以鑑定報告幾乎是以對方口述為主
2.對方車速若照他自述為40小時/公里,要剎車根本那距離是綽綽有餘的,要求交通隊提出剎車痕或車速鑒定
3.提告人不論提告或是在鑑定會議上,不斷強調他的自摔是由於我方”違規停車”造成他閃避不及
上面的示意圖就是依你的描述畫的
根據你自述的情況我看來其實跟對方講的沒有太大的差距
你覺得迴轉已經完成對方是後車自己不注意車況,
但是以你自述, 迴轉後發現車子右方有機車倒地加上違規停止黃線區
那既成事實是你的迴轉後停止黃線區造成有後方車輛誤判或反應不及摔車
評鑑出來的結果以第三人來看也很合理
"迴轉未注意來車為肇事主因、 對方未注意前車狀況為肇事次因"
你覺得有注意不是重點, 因為對評鑑人員來說沒有車主會說自己沒注意
而客觀事實就是這次的迴轉的確造成事故
對你來說或許會覺得是對方自己不注意或是車速過快
但所謂的防衛性駕駛就是千萬不要把自己的生命權益交給對方的駕駛習慣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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