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經過是 第一車轉彎時往外飄
撞到電線杆之後 車是彈出來
我閃避不及 撞到他的機車之後飛出去
然後是第三車無法閃避 撞到第一車
再來就是第四台車
在我們去醫院之後(當時事故現場已經有圍起來了)
撞到我的車 受傷
那條路段我有查過 有可能內側是禁行機車(有看影片 有發現這條路前面有寫禁行機車)
目前對方是咬定我沒有保持距離 所以我需要負責賠償她 而他不認為要負責我的修車費用
現在他是完全沒有要處理的意思 也完全沒有再聯絡了
目前我還在等研判表出來 從目前的狀況來看 我可能會有責任嗎?
另外像我的安全帽 行車紀錄器 衣服 褲子 這些的損失都可以要求賠償嗎?
那像安全帽的話當時買的時候就沒有開發票 可以用報價單來要求賠償嗎?
關於各自的肇事責任,分析如下;
(但是,因為轉彎處有明顯的急彎標誌,"所有"的肇事車輛,非主因,必次因)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3條,最後一句話的解釋)(還必須看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檢察官、法官等,各自的解讀了)
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撇開急彎標誌的部分;常理之分析如下;
1車,駕駛失控;(其實是因為壓到路面孔蓋+路邊砂石)(一樣的,急彎標誌下,孔蓋無肇事因素)
2車,在1車的(左)後方,所以無肇事因素;(但遇急彎,未"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可為次要因素)
3車,同2車的肇事分析方式;(如果是那台外線道的無辜且直行又不快的野狼車的話)
4車?事故現場已經區隔且標誌,
4車,屬於"第二起"事故的肇事主因;"第一起"事故的所有車輛,在"第二起"事故裡面已無肇事因素。
損失部分,
舊品的收據? (可用新品的購買收據來舉證)
用報價單? (有店家願意製作證明,亦無不可 =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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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爸爸與帥兒子
對方是''涉嫌超速致人受傷''
我是沒發現肇事因素
我也跟對方聯絡了 但對方好像完全不想處理這件事
連研判表都沒申請 因為他說都我一直講 也沒看到資料
一直強調說 我沒保持距離 才會這樣
他沒要我賠他車 是因為要保護我
我也跟他說明 你的責任很大 而且內車道為禁行機車
我正常而且在限速內行駛於道路上 是你的車來撞我
然後他又強調 他覺得我應該要負大部分的責任
跟我說 如果要申請委員會你可以去申請
我也可以告你 還有要你賠償 但我只是保留這個權利
小弟目前的想法是 先去申請委員會 逼他出來談
如果調解不成立的話直接上法院
還是說我可以花3000申請鑑定之後 直接要當時承辦的員警說要提告嗎?
向他所說的 未保持距離 在這種強況下適用嗎?
以下為車禍發生的影片 約40秒處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5mpqJhvV1IQ
另外請問一下有關折舊的部分
機車是如何計算的?
掛牌到車禍當天大概是1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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