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 po man wrote:7月份時 到苗栗交流...(恕刪) 看來他拿的是辣辣水自衛槍這個好像不違法但是恐嚇要成立除非有人證或物證不然很難傷害告訴也是他會主張你有攻擊他的意圖他拿出辣辣水自衛這個搞到最後可能會以消費糾紛楚理所以證物及人證很重要是這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