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

2014-10-11 2:47 發佈
文章關鍵字 SS
這種店家就要公佈店名啊,免得又有受害者踩到地雷
當作做善事吧樓主
開槍加上恐嚇

是公訴罪

警察似乎想大化小啊
新聞之前看過有人也是拿假槍在發生行車糾紛時候拿出來嚇人
也是被依照恐嚇罪移送
只是沒有影像可以證明你的確吃虧這點
po po man wrote:
7月份時 到苗栗交流...(恕刪)

看來他拿的是辣辣水自衛槍
這個好像不違法

但是恐嚇要成立
除非有人證或物證
不然很難
傷害告訴也是
他會主張你有攻擊他的意圖
他拿出辣辣水自衛

這個搞到最後可能會以消費糾紛楚理
所以證物及人證很重要


是這個嗎

原廠最好
雖然不會是最便宜
但安心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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